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2021-02-26 11:45:34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印章和签名的;
(二)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部分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处罚。
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行为:
(一)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擅自以委托人名义申请注册他人商标的,或者委托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2)商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代理人”的比较,不得为自己申请其他注册商标的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