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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流程(附图)

2021-02-26 11:45:39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驳回其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审程序。商标驳回审查的过程主要包括准备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商标拒绝审查流程:

(一)收到拒绝通知

1.商标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应注意商标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信封上的邮戳。驳回复审有期限,期满无效。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

A.发布日期+15天行程时间+15天复查请求时间=30天。

b、信封邮戳+15天。

2.看拒绝的类型(是完全拒绝还是部分拒绝)。如果是完全拒绝,看拒绝的原因,看是否有复试成功的机会(如果申请人没有复试经验,可以找中介机构帮忙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复试。如果是部分拒收,观察拒收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自己的主营业务,考虑是否基于其他因素重新审核。如果重新审查,应该尽快办理,因为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时间有限。

(二)筹备工作

1、准备拒收评审材料

(一)驳回复审申请

(2)驳回复审的理由

(3)拒收通知及信封原件

(4)委托书(没有代理的,不提交委托书)

(五)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证据材料

一、国内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证明复印件

b、该商标是否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

c、商标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文件及其他使用证据(复印件或原件)

D.其他有助于审查案例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当因时间限制来不及准备全部材料时,可以先提交申请表、简要驳回理由、驳回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代理机构受委托书委托,也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其他补充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补充。

(3)提交申请

;准备好拒收评审的材料后,进行整理。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缴纳军官费1500元。

(四)拒绝审查的后续行动

1、2个月左右发出验收通知

2.一年半左右做出裁决

3.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认证

4.复审失败-放弃或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驳回复审时间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A.商标法。第32条被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b、《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评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当事人在提交审查申请或者答复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声明,并在提交申请或者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D.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决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公开复审。

(二)商标驳回的类型

1、全部拒绝。整个商标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均被拒绝。

2.部分拒绝。商品或服务的某些项目的申请被拒绝,其余的商品被安排进行公告和认证。

(三)商标驳回理由

1.相对理由拒绝:近似商标。

2.绝对拒绝:违反商标法。

(四)驳回复审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审申请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提交所需材料

5.支付商标评审费

(五)商标驳回审查的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认真分析研究、集体讨论和成员的多数意见,对每一个被驳回的商标做出最终决定。复审申请的理由被认为有效的,最终决定驳回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查批准;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驳回,不经初步审查批准。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重新核准注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标权能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的,15日复审期限的计算以当地邮局收发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当事人收发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标注的日期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顺延20日,或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之日为当事人出具的日期。

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文件时,应当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此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间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布日期的,从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布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标注的日期开始计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限届满前30日申请延期。但是,延期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延期申请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延期时间自第16日起计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期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时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期限审查,而是在收到正式复审文件时进行期限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1.委托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异议裁定(带商标局的信封)及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拒绝、不重要的解雇以及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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