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规定
2021-02-26 11:47:01
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初步审定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后,方可批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根据注册原则通过注册取得的,注册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因此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之一。
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这个法定期限也叫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所有人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续展注册。如果没有导致商标撤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无限期保护注册商标。在这方面,商标权不同于属于同一知识产权的专利和版权。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效力都有明确规定,少数国家规定注册商标无限期有效。我国在不同时期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取得专有权,专有权期限为20年。”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
“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确定注册人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根据外国商标在本国注册的实际有效期计算。商标注册在本国的有效期是几年,在我国也是几年。如果该商标在本国注册数年,则该商标在我国的实际有效期应为国家规定的有效期,然后从注册年数中扣除,使其在本国的到期时间与在我国一致。
由于这种计算方法繁琐,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的有效期计算为十年。也就是说,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无限期受保护,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十年有效,从而形成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与国外的惯例不符。由于国内注册商标没有时间限制,部分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中仍然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影响新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
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改变了这种做法,统一规定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的注册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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