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由来
2021-02-26 11:47:43
驰名商标,又称驰名商标,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第95个成员。像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根据《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含义可以概括为: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双轨制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承认,但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或请求为基础,申请或请求必须以相关权益的损害为基础。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驰名商标是跨类别保护的。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不得在其任何商品中采用该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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