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21-03-05 08:44:39
商标法第48条规定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商标只有在商业领域使用,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从而充分发挥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
在“小小白王”商标案中,商标所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商标转让的实际用途。
2003年3月11日,浙江省自然人代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小白王”,并于2004年9月14日核准注册。获批准的产品有烫发铁夹、烫发钳、烫发手工具(非电动)、个人理发剪(电动和非电动)等。
广东省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小霸王小霸王”商标。
对此,商标局作出撤销该商标的决定,理由是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使用被复审商标的证据。
戴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原因是申请人没有收到商标局发出的使用证据证明证据的通知,商标局违法。因此,要求在批准的商品上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浙江省温岭市朝博望美容工具厂的营业执照、业主证书复印件、销售照片、印刷合同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和送货单复印件,以证明该商标在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期间被部分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上述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撤销商标局的决定,并对该商标进行复审维持。理由是: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后的商标在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期间公开、真实地用于商业用途。
小波网公司不服起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戴提交的证据,认为“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对该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商业用途评审”存在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决定撤销起诉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期间,戴就百度搜索的“小霸王”美容美发产品报告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其中百度搜索的“小霸王”美容美发产品报告称:“小霸王、、美容宝等美容美发器具抽检不合格”。戴说,这份报告可以间接证明他在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期间提交的补充证据不能证明被复审商标在所涉三年内确实被使用,故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给我们的启示是:
简单的举报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的使用应基于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人)的主观意愿,真实、合法、有效,以充分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目的。至于媒体的负面宣传和报道,并不是商标声誉的积累,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标的识别功能,甚至没有充分发挥商标识别的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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