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过渡期保护的应用和影响
2021-03-05 08:44:39
一、商标保护在向商标法体系完整性过渡时期的价值
对过渡商标的法律保护不仅源于商标的基本性质,而且对于商标法中许多制度的功能实现和逻辑衔接也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过渡时期的商标保护既可以避免异议制度功能下降空,又可以防止异议制度的滥用。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商标法》根据标的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给予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人提出异议的机会,以帮助前者进行自我救济,后者监督商标审查。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对注册商标诉诸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在商标几乎得不到保护的过渡时期,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往往懒于行使异议权,而只是先使用商标。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相关民事侵权诉讼前,会对商标及其商品的经营投入一定的资金,无形中建立了商标异议制度空,使其失效。
另外,上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本意是为了协调与《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矛盾,即异议不成立后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与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冲突。但这种制度设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些没有在先权益的人恶意提出商标异议,同时在过渡期内肆无忌惮地使用异议商标,然后在商标获准注册前就退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虽然法律规定,在公告期满至决定准予注册的后过渡期内,恶意使用商标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商标注册人要证明用户的“恶意”显然并不容易。
其次,转型期的商标保护有助于在《商标法》中形成完整的GAI商标保护链。在我国《商标法》中,注册商标对于其认可的商标和认可的商品无疑可以获得专有权的保护;以前被他人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只要用户没有超出原范围使用该商标,既可以作为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依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没有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作为不侵权的法律抗辩;经审查,驳回申请且未公告的商标,以及被异议且未注册的商标,因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律要求而不能注册,自然得不到法律保护。
唯一的不足是商标从申请之日到注册之日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在此期间,其他市场经营者从申请之日到初步审批公告之日对商标的保护过于苛刻,因为没有宣传机制使其意识到相关商标的存在,此类商标能否成为合法注册商标完全处于待定状态。只有在初步审查和公告后对商标进行保护,才能从公示形式到商标的实质性法律特征都有合理的依据。这样,《商标法》保护了所有在法律程序和实践活动不同阶段需要保护的商标,能够在成功减少商标“抢注”行为的同时,有效抑制商标“抢注”现象。
第三,过渡期的商标保护可以与专利法保持一致,遵循工业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中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专利权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从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计算。”可见,专利法对过渡性专利的保护相对明确,远强于商标法对过渡性商标的保护。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用户支付使用费。虽然这种请求权的法律保护还是要等到专利被授予之后,但至少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虽然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从申请之日起计算的,与商标权不同,但在历史上,商标审查注册制度主要是仿照专利审查注册制度,所以两者的类似形式应该具有类似的法律意义是合理的。
二、过渡期商标保护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在转型期加强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不仅是符合商标法乃至整个工业产权制度内在逻辑的必然选择,而且从商业实践和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标除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广告、增值和凝聚商誉的功能。因此,大多数经营者不会等到商标注册后才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而是会防患于未然,从商标申请之日到商标设计之初做好充分准备,围绕商标及其使用的产品展开一系列的广告、推广、生产、营销、售后服务,以期在更好地培育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同时,尽快打开市场,赢得商业利润。在商标异议的情况下,由于长期的行政确认甚至两级司法审查程序,商标申请人不太可能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而是会继续动态使用商标。如果在最初的审批公告后,在法律上允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免费使用该商标,显然是对“搭便车”行为的默认和鼓励,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诚信原则,也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人增加商标管理和品牌培育投入的积极性。
更重要的是,过渡时期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人自由放任地使用商标,会导致消费者的困惑和误解,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因为过渡期的商标保护是通过事后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实现的,所以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在过渡期内要求用户停止使用或以特定方式使用其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说,似乎制度并不能直接防止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在过渡期内他人合法免费使用该商标,就会出现大量其他经营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可能会继续流通,直至该商标被核准注册,这很容易在更大范围和更长时间内造成消费者的困惑。通过收取使用费的制度限制,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非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过渡期的商标使用行为,相应减少消费者混淆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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