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合理使用的种类
2021-03-05 08:44:49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非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侵权。基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不难看出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试图达到的法律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权利的限制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因此,起源于著作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开始进入商标法领域,并逐渐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善意使用,不是作为商标,而是形容自己的商品。这些要素在法律领域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事实上,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中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原则上规定了商标权的限制:“成员可以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词语,只要这种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关于协调欧共体成员国商标立法的第1号指令》第6条规定,商标授予其所有者的权利不得用于禁止第三方在商业中使用其名称和地址;使用关于货物或服务的类型、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货物或服务的生产或服务提供年份或货物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说明。美国《朗廷法案》第33条明确规定:“不是商标,而是在自己的业务中使用当事人的个人名称,或者使用与当事人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或者使用当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在其地理来源中使用描述性名词或者图形。”当然,这种用法只能用于描述当事人正确和诚实地使用货物或服务。"
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目的,商标合理使用可以细分为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仿拟性合理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合理原因的合理使用。
(一)指示性合理使用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的商标仅用于指示产品和服务的类型。比如汽配销售店、汽修站在店牌上使用“奔驰”、“本田”的汽车商标,主要目的是展示店铺的相关服务项目,而不是为了搭便车,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应排除在商标侵权范围之外。必须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相应的商标应注明是“独立服务”,不应出现“某品牌服务中心”、“专项维修”或“指定加盟店”等字样。[李丽婷:《生物保鲜与水鸟的区别》,《中国商标》2008年第8期。](二)描述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描述性使用,即仅使用他人的商标要素来解释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因为叙事商标本身就属于描述、解释事物或地名特征的词汇,即使他人在商业上使用,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例如,“薰衣草”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在含有薰衣草的其他品牌手帕纸外包装上非显著使用“薰衣草”字样。
(三)滑稽模仿合理使用漫画模仿,又称戏仿,起源于版权法。进入商标法领域后,主要发生在涉及驰名商标的领域,因为只有模仿消费者接触到的商标,消费者才能成功地联想到对方,达到预期的效果。借鉴美国商标仿拟的司法实践,在判断仿拟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漫画模仿必须是对他人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换句话说,使用他人的商标是为了戏仿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商标的使用。2.恶搞的logo一定不能和别人的原商标混淆。虽然仿拟是基于对他人商标的模仿,但消费者必须能够在不与他人商标混淆的情况下成功区分,这是区分仿拟与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3.漫画模仿一定不能冲淡别人的原创商标。4.达到了明显的讽刺幽默效果。
(四)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在词典、新闻报道、官方活动、课堂教学或科研等方面的使用。其中,他人注册商标在词典中的使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本质上属于公共利益的使用,因此是商标非商业使用的一种方式。[熊英,吕绍汉: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国商标,2010年第3期。但在词典中使用时,为了避免读者将他人的商标理解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造成他人商标的淡化,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商标法也赋予商标所有人修改词典的权利。[黄瑞耀等,“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分析”,《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12期。例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具体规定:“共同体商标如果被收录在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中,给人的印象是成为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确保该词至少在其最近出版时被标注为注册商标。”
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是指在媒体上引用该商标进行新闻报道或客观评论。美国的反淡化法规定,任何形式的新闻报道或评论都不得视为淡化,商标所有人不得以名誉损害为由起诉记者。[陈丽娟、郑广辉:《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立法完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是指国家机关因执法需要,在某些场合向公众张贴商标标识,或者在审理案件时复制他人的商标图案供侦查人员使用等。课堂生活科研中的使用,是指教师或科研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教学或科研中使用他人商标,只要不是故意诋毁、损害商标声誉,就应该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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