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包装都相似,怪不得这两家企业会掐起来
2021-03-05 08:44:52
原标题:对当地同行使用类似包装不满,获得两年维权终审
“双桥”不能是“正双桥”或“撞衫”
味精作为调味品,主要作用是增加食物的风味。围绕相距仅一个字的味精“双桥”和“正双桥”,位于广州的两家企业就知名商品的独特装修发生了长达两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桑公司)因不满广州惠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永公司)生产的“正双桥”味精使用与其“双桥”味精相同的包装设计,以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独特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惠永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知名商品“双桥”味精的独特装潢,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日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责令惠永公司停止使用类似奥桑公司知名产品“双桥”味精(上海陈燕华版)独特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赔偿奥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支出3万余元。
包装类似于引起纠纷
据奥桑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为了开拓上海市场,奥桑公司设计了“双桥”味精(上海陈燕华版)的包装装潢,从2006年8月开始使用。包装为绿色长方形塑料袋,正面上部为logo部分,左上角为商标“双桥、途”,下方突出异形字“双桥味精”,以下为广告语言;中间右边是长发代言人陈燕华的画像,右手伸出举起“双桥味精”的上部和广告语言;包装的下部是食品图案的组合,底部是黑色字体的奥桑公司的企业信息,包装的右下部用浅蓝色字体“Pure”突出显示。
2015年,奥森在上海市场发现惠永公司生产的“正双桥”味精使用与其“双桥”味精(上海陈燕华版)相同的包装设计,并以不正当竞争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惠永公司。
据了解,惠永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其“正双桥味精”产品的包装为绿色长方形塑料袋。正面整体为绿色,左上角标有“正双桥、途”商标。下面突出了异形字“郑双桥味精”,下面是口号。中间右面是常发女士的画像,代言人右手呈提拉状伸出,下方是食物组合图案,对吗
惠永公司原审辩称,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奥桑公司的“双桥”味精是知名商品,“双桥”味精(上海陈燕华版)的包装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独特装潢;同时,惠永公司已经在郑双桥设计了味精产品的包装以供使用,所以不会引起上海消费者的困惑。
是非分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奥桑公司是双桥味精包装装潢(上海陈燕华版)的著作权人和实际使用者,该公司生产的双桥味精在调味品市场,尤其是在上海地区享有较高的声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是知名商品。同时,奥桑公司生产的“双桥”味精(上海陈燕华版)的包装装潢也有着显著的特色。经过奥桑公司的持续使用,与名品“双桥”味精关系密切,成为名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此外,惠永公司作为奥桑公司的竞争对手,因其原法定代表人在味精产品上使用双桥商标,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相应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惠永公司的“正双桥”味精和奥桑公司的“双桥”味精都使用与包装基本相同大小的长方形塑料袋,“正双桥”和“双桥”都是相同的异形字体。装饰以绿色为基础。两者值得注意的部分在商品名称和代言人上非常相似,文字和图形的排列和颜色基本相同,足以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所以,惠永公司构成了一对奥地利品牌。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裁定,惠永公司停止了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与奥桑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双桥味精相似的独特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奥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支出3万多元。
惠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奥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双桥味精包装装潢(上海陈燕华版)的著作权人和实际使用者,其生产的双桥味精构成知名商品,其对双桥味精的包装装潢(上海陈燕华版)构成知名商品的独特装潢。惠永公司使用类似“双桥”味精(上海陈燕华版)的包装装潢,奥桑公司一案就涉及到这一点。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解货源,惠永公司使用“正双桥”味精包装装潢比奥森公司使用“双桥”味精包装装潢(上海陈燕华版)晚,对奥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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