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审查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
2021-03-05 08:44:54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多美”)在个体工商户申请“金砖”商标注册时提出商标异议,最重要的原因是味多美对商标标识拥有在先著作权。为了证明这一点,韦多美提交了版权登记证和相关的协会证明。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形成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但其中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该协会的证明显示,韦多美在注册前使用了该商标。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金砖”商标案涉及权利冲突(或在先权利保护)。权利冲突主要规定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31条)第32条前半句,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版权是一种在先权利,版权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具有类似于物权的国际效力。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能注册。
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是商标标识一般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立体形状、声音等符号组成;恰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很大一部分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立体形状、声音等符号(音乐、电影)构成的。当这些符号重合时,就产生了权利冲突。从这个角度来说,通过保护作品来保护商标是有道理的。
但是受商标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构成条件是不同的。只要不与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冲突,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或者禁止范围,就可以注册为商标标识。然而,要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它需要具有生产力。
什么是生产?独立,即独立完成;创造就是有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高度。只有生产性作品才是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回答了开头提出的问题:
问题1我想注册商标,但是别人先注册了。可以做版权登记然后废除吗?当然不是。首先,工作不是独立完成的,达不到“独立”的要求,没有生产力。问题2我想全方位保护我的商标,但我不想注册各种商标。因为成本太高,我可以注册我的版权,这样我就可以全方位保护我的商标了吗?这个要分情况,分什么情况?这个问题是否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取决于是否符合“创造”的要求。如果符合“创新”的要求,富有成效,就真的能达到这样的效果。但如果达不到“创新”的要求,就没有生产力,起不到保护作用。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在审理“金砖”商标案是否构成侵犯在先权利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而没有考虑作品的制作。因为如果不存在“在先”权的问题,更不要说作品的制作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认为,在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多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味多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证据仅为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时间为争议商标注册后。无论注册证书上注明的创作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都以注册时间为准,因为注册时根本不会审核作品的真实创作完成时间。从这一点来看,伟多美公司不具备“优先权利”。二审法院结合北京市食品协会出具的证据,认定本案存在在先权利问题。这就引出了下一步:商标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即是否具有生产性。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金砖”商标本身不具有生产性,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正确的。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主要考虑的是制作的“创意”方面。一个中文单词和一个英文单词会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平吗?一般是没有的。事实上,大多数单词标记(包括中文和英文)在生产中因为单词太少而不能满足“创造”的要求。这也是商标和作品作用不同造成的。申请商标时,申请人一般喜欢字越少越好,这是由商标本身的功能决定的。但是字数少,基本没有生产性,自然很难形成作品。可能有一些图形商标或者组合商标可以构成作品,比如吴淞的商标,吴淞的虎扑图是有生产力的,可以构成作品。但是一些比较简单的图形,比如一些固有的几何图形,简单的点和线的组合,就会被认为是不思进取的,不能构成作品。如果不能构成作品,就不会有在先的著作权,也不会有权利冲突。
这个案例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还需要将商标标识的版权与产品注册在一起。而且就像网上的商标保护原则一样,版权越早注册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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