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及其防范
2021-03-05 08:44:55
原标题: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及防范
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仅是《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效抵制撤销申请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
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专有权的行使和保护也是基于这一根本属性。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专有权后,需要特别注意《商标法》中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可以撤销的规定。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可以随意处置。除了认可的商品或服务,还应注意注册商标不能随意闲置。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达到三年的硬性要求后,都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初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撤销,不要求注册商标持有人充分使用,也不是不使用的处罚措施。严格来说,该规定本身并不是为注册商标持有人设定的法律义务;本规定旨在鼓励、倡导和督促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促进有限商标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其重新进入公共领域,发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根本功能。
注册商标权利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前防范为有效避免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一定原因取消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以根据一定情况,举报今后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件,并说明相应的理由。比如商标资源用于资产并购、重组等。,或者用于质押融资,并且由于某种原因,商标资源被冻结,无法正常使用。此外,要注意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保存和保护相关使用证据,提前充分防范商标资源,避免在撤销申请中被动,进一步影响后续市场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当然,能够提供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合理、正当的理由,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使用证据,是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有力抗辩。收集提供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仅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撤销的情形,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收集和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时,应充分把握使用时间、使用商品等因素,确保使用证据的有效性。
一、使用时间必须自撤销之日起连续三年;申请撤销之日后使用的相关证据,即使在使用上没有瑕疵,也是无效的。同样,撤销申请之外连续三年被推的相应使用证据也是无效证据。这两个案件都不能证明在撤销之日前连续三年使用该注册商标,当然也不能抗拒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使用商品必须是商标注册核准时核准的商品类别和范围;如果收集和提供的相关使用证据不在批准的商品范围内,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这些不在批准的商品上使用,都是无效证据。
第三,证据的使用不要求全面性和精细化;只要相关公众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不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就可以认定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是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对商标的使用要求没有那么严格,只要符合一般要求即可。这一点在新发布的关于商标案件审判规范的司法案例中已经有所论述,相应的要求是,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尤其是商标主管机关,在处理商标相关案件时,都要注意对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使法律的适用和认定统一有序。
第四,重视注册商标的多渠道、多渠道使用;商标资源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的价值和优势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打造企业品牌力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软实力渗透市场,或多或少承载企业文化的经营战略的表现。这表明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充分、系统地利用自己的商标资源。例如,它广泛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审批、商品包装或其他形式、广告、展览活动、会议活动、交易凭证、发票和合同。这样有利于快速、方便、准确地收集整理足以对抗撤销申请的相关使用证据,从而维护注册商标的权益。
总之,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仅是《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效抵制撤销申请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充分整合自身商标资源,使其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发挥应有作用。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有限的商标资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理高效配置,打造商标经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