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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处理

2021-03-05 08:45:34


广义上,企业名称和商标属于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分商业实体,后者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的目的是通过向消费者传递信息来防止混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但两者之间偶尔会有冲突,通常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需要加以澄清,谨慎对待。

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以授权为基础,赋予其特定的保护范围。当权利跨界冲突时,优先使用是法律思维。《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商标的保护提供了相应的补充,并通过排除不道德竞争手段的方式审查和回应当事人的要求,对商业行为进行了限制。

第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模式。商标权首先要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导致公众误认,突破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目前,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案:

一、企业的商标名称与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属于企业商标名称的商标使用,属于商标侵权的规制范围。构成这种商标侵权,其要件是:被侵权在先商标是注册商标;企业名称采用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相似的货物;突出用途;相关公众很容易产生误解。

其次,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使用不显著,但足以造成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构成这种不正当竞争,其要件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与商标相同;它的使用足以制造混乱。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了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处理意见。如果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且当事人并非恶意,不能简单认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

因此,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来保护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因为涉及到不同权利主体和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方式,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考虑。

第三,老字号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

通常,在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制度的框架内,商业标志的使用顺序,即在先权利的可追溯性,相对容易确定。但一旦冲突涉及到老品牌,把在先使用作为最重要的权利来源就不一定合理,需要追溯冲突各方的使用历史。

其特征在于,决定主观恶意的法律因素在权衡中减少,而在评价被诉行为主体的客观行为表现时,会在纵向时间线上扩大评价范围,进而将历史作为被诉主体的行为辩护,使推理转向支持权利来源的合理性,最终排除被诉行为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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