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
2021-03-05 08:46:14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本次修订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审查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为了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新规则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或者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
在这方面,早在征求对评审规则的意见阶段,就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的颁布将为中国的商标申请人增加一条获得商标权的途径,并在一定程度上使类似商标共存成为可能。
政法大学教授冯小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这一点。他说,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项新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如果争议双方或多方愿意通过协议解决,绝对没有必要浪费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从而减轻各方负担。从这个层面来说,这个规定是很有意义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一标也认为,商标权属于私权,过去过于强调行政程序,不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此,此次修订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所谓的和解也要以合法性为前提。”由于这一规定仅处于商标审查阶段,我国目前在商标申请阶段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黄一标认为,不能认为会导致同类商标共存。
“其实,这个规定并不新鲜。其实之前是可以和好的。”中国第一位商标法博士、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辉指出。
“不过,这个新规则也有改进。以前只是规定结案,这次明确了也可以做决定或者裁定。比如过去,如果双方在商标异议阶段成功达成和解,但因为规定只是关闭,争议商标仍会被撤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和解是没有用的。根据目前的规定,和解的可能性和范围有所增加,变得比以前更加灵活。”黄辉说。
便利相关方使用该程序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修订说明,新规则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删减和修订。
例如,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未按规定份数提交副本,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新规则明确规定,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原内容不一致,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对此,冯小青表示,这种情况以前确实存在,而且并不罕见,部分当事人并不十分重视该规定。基于这种实际情况,新规则引入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即不符合条件就不接受,可以消除或减少过去的这种现象。
但在黄一标看来,《商标评审规则》毕竟只是一部部门规章,其约束力相对有限。“商标审查程序背后有法院。法院遵循程序法,部门条例不能约束司法程序。”
针对另一种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即实践中当事人的商标被转让或让与,且有很多情况是受让方或继承人未能及时申报相关主体的身份,影响了评估案件的审理效率。新规则明确规定:“没有书面陈述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列为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当事人。”
对此,黄一标表示,这一规定确实有必要。虽然这种情况在他所代表的案件中并不特别常见,但也时有发生。黄辉还认为,这项新规定将有助于有关各方利用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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