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抢注当地葡萄酒标识引起商标使用权纠纷
2021-03-05 08:46:30
仙村酿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白酒加工和销售的公司。经转让获得“武当”系列商标,并于2011年5月28日核准注册,获得“武当红”商标8333106号。被告湖北神武田字野生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红酒加工和销售的公司。自2009年以来,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的瓶包装和瓶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武当红”,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进行广泛持续的宣传。
现在酿酒公司认为被告神武田字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被告神武田字公司停止使用“武当红”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武当山是一座历史悠久、风景秀丽的道教名山。位于武当山的商家使用武当为名是合法的。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武当红”标识与原告的“武当红”标识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他在此之前和之后实际使用过该标识,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不能先禁止他人使用,对商业商标有一定影响。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商标优先使用权
目前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关于制止域名抢注的第三十一条。但对于抢注者一旦抢注成功是否可以要求该商标的在先使用者停止使用或者赔偿损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认定在先的商标使用权和在后的商标专用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诉争商标进行了考量。首先,从使用时间上看,自2009年始,被告便开始使用未注册商标“武当红”,并在相关媒体上对其生产的“武当红”葡萄酒进行系列宣传,早于原告“武当红”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属于在先使用。第二,从使用目的上看,原告并无证据表明“武当红”商标已经实际使用。鉴于“武当”的地名属性,原告“武当红”商标本身缺乏在先显著性,又未经实际使用,知名度不高。因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武当红”未注册商标并不具有攀附原告“武当红”商标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第三,从使用方式上看,被告并未通过突出使用的方式刻意搭建其生产销售商品与原告提供的商品存在关联,被告在其酒瓶包装、酒瓶等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同时,还附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介绍产品的特征、原料、产地等。第四,从原、被告双方所处的地理环境看,原、被告双方均位于武当山下,作为武当山下的两家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在各自的市场经营活动中,利用“武当”这一公共资源作为宣传名片推介各自商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告不能凭借其享有的已注册“武当红”商标来垄断“武当”这一特殊地理资源以及蕴含的文化底蕴,并借机排挤其他经营者合理利用该公共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