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标权纠纷案 罗湖法院此次冻结当事人支付宝账户
2021-03-05 08:46:31
本案中,原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手机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刘利用淘宝店销售大量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数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并提供被告支付宝账号作为财产线索。经审查裁定,法院向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告支付宝账户资金6个月。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冻结了涉案支付宝账户中的现有资金2.5万元。自冻结日起,支付宝账户不能用于支付和提现。
罗湖法院对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有利于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全方位监控,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也为今后网上资金账户的扣押和冻结提供了一些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