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21-03-10 14:46:42
上标——中国商标交易的领先品牌;商标转让,专注于商标转让注册平台14年,商标注册转让金额在全国遥遥领先,商标注册,商标费用,商标注册时间_商标转让流程,商标买卖,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嘉兴/温州,热线:document . write(is phon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的解释现状:生效发布日期:2001-01-02生效日期:2001-01-2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发布文号:法释[2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的解释
为正确落实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 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利财产保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注册商标权利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名称、注册人、 注册证号、保存期限和协助执行保存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项目和注册商标质押。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注册商标权的保存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注册商标权仍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得重复保全已经保全的注册商标权。
提示:世界商标现在是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如果阅读法律知识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可以咨询福州律师。世界商标律师按专业和地域划分。比如在福州遇到商标法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福州的商标法律师,在济南遇到商标法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的商标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