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著名商标报名费和认定公告费的批复
2021-03-10 14: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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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著名商标注册费和认定公告费的批复情况:生效日期:2002年6月11日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发布公布号:黑甲幸子(2002)137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收取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工本费的请示》(黑工商发[2002]5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中有关规定,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金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著名商标认定服务时,收取报名费和认定公告费,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报名参加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件商标应缴纳报名费80元、认定公告费2800元。待评审认定工作结束后,对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将其认定公告费全部退还给企业。
二、收费时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其它有关问题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项收费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届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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