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出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2021-03-10 14:49:23
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11月24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港澳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港澳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文件,应当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中“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依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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