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收费标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2021-04-13 13:48:46
为适应固定租金征收管理试点工作需要,现将新金融机构上市后跨地区涉税事项检查管理有关事宜发布如下:
1.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娱乐活动的副省级(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地区经营合同展期的,可向营业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年检管理有效期手续。
三、跨地区稽查管理事项的调查报告、稽查、延伸、反馈等数据,通过信息技术在机构所在地和工商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动态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营业地办理涉税事宜,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检查跨地区涉税事宜。
5.跨地区娱乐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写《营业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营业地税务机关在核对《营业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立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岗位,接收营业地税务机关反馈的数据,以必要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告知纳税人记账的收费标准,并主动在营业地对纳税人的抵扣税款、预缴税款和预征税款进行学习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推给金融机构或检查机构组织答复。
7.本新闻稿自2018年7月5日起生效。配额机构和地租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商务部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模式的通知》(商办发〔2017〕103号)的明确规定执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加:1。
跨地区涉税事项调查报告表。《棕榈》
2.
营业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棕榈》
商务部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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