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代理记账」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你得知道
2021-04-13 13:48:46
经营者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1南充代理记账和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主办经营者应当登记为经营者,所有参与家庭应当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签字栏签字确认。提交村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家庭血缘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与经营管理的其他家庭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姓名和身份证电话号码存档。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必须经批准方可登记的工程项目,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以自有娱乐活动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自有娱乐活动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出租他人娱乐活动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娱乐活动权属证明,并抄送南充代理记账联;难以提交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交消费市场主办单位、中央批准的各经济开发区派出机构、村行政村出具的同意在娱乐活动场所从事经营和娱乐活动的相关证明。
5.移交给中介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移交给中介证明》和移交给中介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复印件完全一致”,并由个体经营者或者其移交的中间人签字。
(一)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出具受理申请表;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表。
(3)审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批准申请表。
(4)经批准后,分配社会中金融机构的角色。
(5)分配代码后,打印申请表进行验证。
(6)向税务机关数据传输开放信息,向产品质量机构数据传输相关信息。
(7)双重通知。
(8)打印许可证,并向申请人发放照片。
(1)首先,内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传送的“两证合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后,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地址(以生产经营地址的行政区为标志)进行清理,发放给县(区)税务机关。在结构征收管理系统中,如果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应进行再分配,则退回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手工再分配;省级税务机关难以再分配给县(区)税务机关的,再分配给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手工再分配给县(区)税务机关。各省市税务机关可单独探索系统会议规则进行清分竞争,减少人工清分费用。
(2)首次同时纳税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内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名单信息,并确认其他财务管理信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申请换发新许可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换发新许可证)。
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已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许可证)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姓名、住所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构成,一人经营管理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村民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家庭血缘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与经营管理家庭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姓名和身份证电话号码存档。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事务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必须经批准方可登记的工程项目,应要求南充代理人记账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移交给中介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移交给中介证明》和移交给中介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复印件完全一致”,并由个体经营者或者其移交的中间人签字。
1、工商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变更(更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打印发行受理申请表;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表。
(三)批准的,发给批准申请表;审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批准申请表。
(4)经批准后,整合社会上金融机构的特征,并将变更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如果社会上的金融机构的字符不整合,将分配一个新的代码,并将开户信息传送给税务机关,并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南充代理记账机构的数据中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5)双重通知。
(6)打印许可证,并向申请人发放照片。2.财务程序
(1)已实现社会金融机构性质整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内部信息交换系统南充代理记账获取工商部门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信息,并确认变更信息;当税务机关不允许整合社会金融机构性质的个体工商户纳税和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内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相关单据信息,并按照开业登记流程进行确认。如果系统监控提示入户登记,会根据变更登记流程修改信息。
(2)经营管理地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应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管理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同时注销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南充市个体会计师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综合社会金融机构字符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兼营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移交给中介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移交给中介证明》和移交给中介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复印件完全一致”,并由个体经营者或者其移交的中间人签字。
1、工商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同时申请注销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首先通过信息技术核实个体工商户是否为责任税务机关,有责任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没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免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应将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税务机关的统计数据动态传送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以税务机关传递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统计数据作为判断个体工商户是否兼营涉税事项的依据。没有主管税务机关统计资料的,视为个体工商户没有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表。
(3)批准的,打印出申请审批表;审核不通过的,打印不批准申请表。
(4)双重通知。
(5)如果统一社会中有金融机构的字符,则向税务机关传递注销信息;如果不整合社会上金融机构的特性,就不需要数据传输和注销信息。
2.财务程序
(1)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和审批时,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定额和地租的税务机关申报清缴审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同时向对方税务机关传递完税审批信息。主管定额和地租的税务机关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别清税,限时办结。一个税务机关在办理完税后,会立即将本部门的完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会根据额度和地租的完税结果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完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给交换平台。
对于未将社会金融机构的特征融入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如需办理《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内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相关文件和信息,确认框架征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并办理完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后,系统架构收集并记录南充市税务机关已结清税款。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信息动态推送至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交换系统将注销信息动态返回至框架征收管理系统,框架征收管理系统记录纳税工商已注销。
(3)已开具《完税证明》超过30天,主管税务机关未收到工商部门注销信息的,应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税收财政。
(4)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的,税务机关也应按原明确规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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