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技巧」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征求意见
2021-04-16 16:27:18
避税技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集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必要性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避税技巧》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分销服务业”避税技巧改革的安排》,改善自然税收环境,减轻税务负担和税务所管理的舆论压力,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我们现在公开征求意见。香港市民可透过以下途径和方法表达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治信息中心(网站:www://http . chinaw . edu .网站),进入首页主菜单“征求法律意见”,由央视提出意见。
2.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http。中国)
X.edu。网站),进入首页左侧的“意见收集”系统提出意见。
3.信中提出意见。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100038,四级站)。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集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必备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分拨服务”改革和改善税收自然环境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集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删除第十八条。
2.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发现定期户未按照必要的明确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并按照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和收入的互缴期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必要性规定的新的审批方式和程序进行审批。"
此外,对法律条文的个别写法进行了修改,法律条文的顺序也相应改变。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集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集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必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分配服务”改革的安排》,改善自然税收环境,减轻税收负担和基层工作的舆论压力,国家税务总局拟修订《集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管必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通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 .修改历史背景,改革信息化税制的“分配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进一步改革信息化税收制度改善税收自然环境总体方案》(国税发〔2017〕101号),提出了“定期定额工商业户的具体业务量和收入不超过定额的,取消本年度统计申报”的改革意见,据此,有必要修改16项通知的有关规定。
在开展“配送服务”改革专项任务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减轻税负,改善金融业自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在原取消今年统计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目前的超幅申报纳入取消范围,彻底减轻两国负担。
二是通过调研工作充分讨论了修改的主要细节,多次听取了干部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集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管理工作。对16个通知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今年的定期定额户统计申报已经完全取消,无论定期定额户的具体经营额和收入是否超定额,都不需要做今年的统计申报;二是取消超过固定幅度的具体业务金额和收入的当期申报;三是删除了今年统计申报和本期超幅申报处罚的明确规定。明确修改如下细节:
(1)删除第十八条,该条明确规定“定额直译结束后,定期定率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该期具体的月经营额和收入额。申报金额超过限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纳税;申报金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纳税。明确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户当期业务金额和收入金额超过固定金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事务法规规定的报告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明确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发现定期户未按照必要的、明确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应纳税款结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收取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事务法规的明确规定处理;其经营额和收入的互缴期超过限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必要性明确规定的新的审批方式和程序予以批准。”
上述修改是指定期定额户只需在定额执行月内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如果他们的具体经营额和收入额在一定的支付期内发生变化,还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今年的统计情况和当前的超幅情况。只有在具体经营额和收入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额度时,纳税方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新的核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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