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合理避税」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如何征税
2021-04-16 16:27:44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动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因为被动迁房屋是产权房,动迁后的产权房需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共有时出具住宅销售文件。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动迁房屋建设支出”可计入“开发产品应税成本——农业征地费和动迁补偿费”项目。问题是:公司搬迁房屋的房地产开发行为是否等于销售税,收入如何确定?中小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吗?还涉及其他增值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组织法》第一条,中小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中为被拆迁村民建造的拆迁房屋属于营业税范围,应按销售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出售同类资产的消费市场价格。
根据
政策明确规定,拆迁的各种补偿费都要包括在内
计税依据,包括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用具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搬迁方式进行搬迁安置,属于房屋原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房屋成本补偿为基础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民国的农业土地
《组织法》及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办公用房的搬迁安置应相当于出售和支付农业用地
< 服务业合理避税p>。房地产开发时,公司将房屋交给拆迁户,并按税目按权属转移书进行支付。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国际动迁标准总面积的内部部分,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应根据其制定的国际动迁标准总面积内发生的具体费用,确定动迁房屋的销售和服务业的合理避税费用;超过国际标准总面积的部分,按照取得的具体收入确定销售金额,销售成本按照超过被拆迁房屋总面积部分的具体成本结转,计算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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