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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怎样合理避税」问:关联企业分摊的广告宣传费可限额扣除

2021-04-16 16:27:45

国庆期间,邢台某家具厂的加盟商(一家财团企业)推出产品,推广娱乐活动。加盟商与家具厂讨论,娱乐活动期间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应由家具厂承担,但家具厂担心费用无法税前扣除。达成协议前,家具厂财务经理接到电话,讨论邢台市地税局12366公共服务付费事宜。

代理人回复,企业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时如何合理避税有关的具体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我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税发〔2012〕48号)明确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税前扣除比例的,可在本企业扣除, 或者其中一部分可以抵扣,或者对方在计算企业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时,可以根据上述必要性排除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 可见,关联企业根据共享协议向对方企业收取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可以税前扣除。

判断关联企业的国际标准、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法律都是具体的,都是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发展组织:1。在资金、经营管理、购销等各个方面都有必要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或多或少需要第三方控制。3.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此外,国家研究所

我局《关于印发〈专项支付变更全面实施(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说明,构成关联企业的条件之一是,一方的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个人必须长期提供制造所有权、专有新技术等使用权,以合理规避纳税活动。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被特许人和家具厂为关联企业,被特许人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按照分成协议收进家具厂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家具厂收取和扣除的促销费用金额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不得超过前夜加盟商销售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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