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如何合理避税」物流企业这些涉税风险点不可忽视
2021-04-16 16:28:51
首先我们来区分一下物流企业和快递企业,但是物流企业和快递企业的东西是有区别的。
1.按收到的运费总重量:一般30公斤以上的运费为物流;
2.按简单服务:快递一般是同一个人,物流一般是同一家企业;
3、按端送方式:快递一般可以送货上门,但物流一般不送货上门;
4.按物流:快递讲究时效性,物流看需求。
因为两类企业的业务涉及运输业务(同城快递除外),所以人们还是有习惯称以上两类企业为物流企业。营改增后,运输业务和收发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种,这使得物流企业在各个方面创造了以下五个涉税可能点,需要注意。
第一,混淆收入类型
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增值税制度改革(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明确规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按11%纳税,特殊物流服务按6%纳税。同时,文件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如何合理避税:“运输服务是指通过运输方式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中转站,使其内部空岗位发生转移的商业和娱乐活动,包括海运服务、水路服务、航空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特殊物流服务包括海运空公司服务、港口轮渡服务、客运和货场服务、救助和救济服务、装卸服务、物流服务和送货服务。一些物流企业故意混淆收入类型,将运输业务批准为物流特殊服务业务,少交增值税,导致企业税率明显偏低,甚至滞留纳税多年。
第二,文件发布正确
《文件管理必需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结合央视重复使用的实际情况,发放并加盖文件专用章。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修正局
增值税《关于小企业如何合理避税的通知》/p >专用发票使用的明确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专用发票应开具工程项目齐全、与具体交易相符的发票。但是,一些物流企业在以小规模铁路运输为主的客户的帮助下,不太了解额度,或者认为小规模铁路运输是物流的一种特殊服务,没有按时出具单据,将“运输服务”项目作为“物流的特殊服务”项目出具,造成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第三,收入核算不准确
“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
《关于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国税发〔2016〕36号附件2)明确规定,一般税收征管和送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将简单的计税项目与一般的计税项目分开,分别计算不同税种或征收率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从高适用税额中扣除。但是,有些物流企业并不单独核算不同的业务销售,而是审批并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收取的服务,包括快递费用和保险费。
第四,隐瞒服务销售
一般来说,快递费包括邮寄费、运输费和送货费等。收取快递费是为了重复使用,需要快递公司总部和加盟商结算收发货费用。由于加盟商纳税身份问题,部分快递企业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者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严重不足。因此,一些纳税人在与加盟商结算时,简单地采取隐瞒销售的服务,实行账外结算。
五、进项税会计核算不完善
物流企业既有简单的计税方法,也有一般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
《增值税转制改革综合实施方案》(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计税方式简单的纳税项目所使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有些物流企业对进项税划分不当,有抵扣更多进项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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