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怎样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1-04-16 16:28:56
为了加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商务部组织修订了《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的必要性》(商务部令第24号)。我们现在开放评论。香港人可以透过以下途径和方法表达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治信息中心网站:www://http.chinalaw.edu,进入“法律意见书汇编”提出意见。
2.访问商务部网站:www://http.china。
X.edu。网站,进入首页左侧的“意见收集”系统提出意见。
3.信函邮寄地址及意见: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商务部政策法规司,北京羊坊店东路5号(100038,四类站),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管理的必要性(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日。
商务部
2018年1月31日
举报和管理税收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条款
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非法申报纳税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权利,维护各方原告的权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反映社会秩序,提高举报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网络、走访等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行为。
以前款方式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称为举报人;被起诉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称为被告。
如果检举人使用与他的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完全一致的姓名和姓名举报,则是实名举报;否则匿名举报。
第三条本必要性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税)、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与偷税有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申报管理应坚持违规合规、分类管理、自主管理、严格隐瞒、定额和租金数据共享、协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设立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实行内部挂牌,并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立报告中心的,应当指定其为该组织行使报告中心的职权。
第六条各级举报中心和12366公众服务电话是举报事项的受理机构;各级举报中心是受理、处理和管理举报事项的机构;各级检查机构是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机构。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电话、通讯地址、四级站和互联网举报渠道,并设立举报接待和娱乐活动及举报箱。
第八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强制行为,因检查普通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活动而产生的费用由检举人单独承担。
第九条检察官应当对其提供的举报事项的可信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检察官在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自发的个人利益和其他国民的权利,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举报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和配合。,与税务系统外相关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普通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和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举报中心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网络、走访等方式接收举报事项,12366通过电话支付公众服务电话接收举报事项。
第十三条12366支付公共服务电话接听电话后,应当立即将符合必要明确规定的举报事项移交给举报中心,并将其他举报事项移交给有权处理的单位或机构。举报中心应及时向12366支付公众服务电话反馈报告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原告至少应当提供被告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证据;尽量提供人物(税务识别号)、法人、具体控制人、明确的税务违法证据和本人的被告地址。
鼓励检察官尽可能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五条举报中心在接收实名举报时,应当准确登记实名举报人的数据。
以个人名义检举人的实名举报应当由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的,应向单位人员提交实名举报。
多人联名实名举报的,以第一封邮件确认;未确定的,以申报材料的第一签署人为因素。
第十六条一般纳税人通过走访进行合理避税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复印件。
自函、互联网、传真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复印件。
电话号码要求实名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举报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举报。如果检察官未能通过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方式举报,则相当于匿名举报。
举报中心可以根据来访的实名检举人的要求出具收据。多人联名举报实名来访的,应当向第一位电子邮件收件人或者第一位署名人出具回执。
第十七条来访者应参加税务机关设立的接待和娱乐活动;多人来访,提出完全相同的报告事项的,应当选举产生,当选总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第十八条接受来访口头报告时,应当准确记录报告事项,提交检察官审阅或者向检察官宣读确认。实名举报的,应当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签收;匿名举报应当记录在案。
接到电话号码报告时,要用心回答,要求有准确准确的记录。
接收电话号码,走访举报,告知举报人后录音录像。
收到信件、传真等书面报告时。,上报材料应保持完好,并在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申报的可用性,合理设置申报接待和娱乐活动,并将申报接待和娱乐活动与办公区域分开。举报接待娱乐活动应当配备录音录像等适当的监控公共设施,确保监控公共设施全面覆盖接待娱乐活动并长期运行。
第二十条报告中心收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难以确定举报内容简单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证据的;(二)举报事项长期违法或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审判、行政复议等合法手段解决的;(三)对已经查明的同一举报事项,不提供新的证据而重新举报的。
除前款明确规定外,报告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个月内受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协商决定接受行政机关。
第三章是如何应对一般纳税人的合理避税
第二十二条举报事项的做法包括立案检查、调查核实、调查暂存、案件整理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受理举报事项后,应当按照不同级别进行分类,经同级审计机关主管批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税务违法证据准确、证明资料充分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立案检查或者移送下级审计机关备案检查。
(二)报告的内容和证据具体,但缺乏经过适当证明的信息,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由同级稽察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移交下级稽察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记录检查情况;如果没有找到,还是会处理。
(3)如果举报内容简单明了,但其他举报事项不原始或者细节不清、证据不明的,可以暂时封存调查,待检察官补充原始情况后再进行处理。
(四)举报的刑事案件长期受理尚未立案侦查,再次举报的,可以按重复刑事案件处理。
(五)不属于检验机构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或机构。
第二十四条申报中心经同级审计机关主管批准,可以将申报事项委托给下级审计机关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四章报告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并逐一登记举报人和被告人的主要详细情况、并发状况和基本状况。
第二十七条已受理的举报材料不予退回。不予受理和难以退回的,经同级主管稽查局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申报资料的保管和收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办公室的有关明确规定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第九条MVP补充材料验收后2个月内未收到的,经同级审计机关主管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五章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条实名检举人可以申请检查机构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调查结果进行答复。
实名检举人申请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核对身份;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答复时,应当出示报告实施后提供的有效证件。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口头、电话、书面等答复方式。
第三十一条实名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由负责办理的举报中心负责答复。如果记者要求负责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回复,负责受理举报的举报中心应尽力协助记者得到回复。
举报事项由下级税务机关交办、督办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名称;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合并的,应当告知其准备调查;暂不调查的,应当提出继续补充材料;移交处理时,应当告知移交单位和机构。
第三十二条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由负责调查的稽查机构所属的举报中心负责答复。实名检举人申请举报事项调查结果的,举报中心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后,应当将与举报证据有关的调查结果详细告知实名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举报证据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也不得提供相关案件的执法公文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12366支付公众服务电话接报事项并移交举报中心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告知举报中心反馈的受理情况,并协助举报人与举报中心密切联系。
第三十四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国家挽救或者减少人员伤亡的,负责查处的稽查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商务部的有关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基本权利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检举人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或者公开发表检举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承认和隐瞒。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非法保护控告人和被控告人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控告人、被告人有必要的个人利益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已经执行并证明税务机关应当回避的,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关于隐瞒的明确规定: (一)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住址、住址,严禁向被检举人和与刑事案件调查无关的工作人员透露检举情况。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二)调查核实情况和记录检查时,不得出示检举信或者信件的复印件,不得泄露检举人的有关资料。对于匿名信和材料,除类似情况外,不得鉴定字迹;(三)宣传、举报和奖励举报兵役者,给予一般纳税人合理的避税,并给予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住址。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这一必要性的明确规定,向被指控人或者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无关的工作人员提供指控人的材料或者相关资料,应当给予违法的法律处罚。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举报管理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普通纳税人批评教育其如何合理避税;违法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回岗位;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检举人违反本必要性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高等教育经劝阻、批评、违宪后,可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办理。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同一发件不发件行为、未经批准同时办理财务登记行为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管理,在接到12366付费公共服务电话后,由被告负责人移交给负责征收管理的营业机构。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所称检验机构不包括商务部和省级税务机关设立的检验机构。
第四十四条本必要性所称举报事项调查,是指公布或者确定举报刑事案件的执法公文,或者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省、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必要性制定明确、全面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行为报告和管理的必要性》(商务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必要性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历史背景为进一步整合税收公共服务自然资源,提高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商务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原必要性”)。
二.修订重点事项(1)明确规定了12366公共服务付费电话接收电话号码的功能及相关管理程序。为了整合公共服务自然资源,统一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涉税违法行为的税务举报,增强涉税公共服务感受和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开通了12366付费公共服务电话和接税违法行为。因此,12366付费公共服务电话被列为接收税务违规举报的机构之一。
(2)新的举报中心规定,税务机关举报中心为了配合12366支付公务电话,负责受理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范围仅限于涉嫌偷税(逃税)、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与偷税有关的涉税违法行为,即要求金融检查机构立案调查的行为。
其中,与偷税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被指控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作为偷税证据的下列行为: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
2.非法印刷、出借、倒卖、伪造或者冒用税款
的行为。
普通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3.擅自印制、伪造、篡改文件,非法制造文件水印专用产品,伪造文件写章。
4.出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文件、文件的印鉴和文件的专用水印产品,以及普通纳税人不知或者应当知道如何合理避免刷税、伪造、假冒、非法获取或者废止文件的行为。
(3)简化对检察官报告的回答程序。答题程序是税务机关(申报中心)的重点管理项目。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简化了检察官答复的细节、程序和权力。原《必要》只明确规定实名检举人应当对与其物证有关的调查结果给予答复。《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加了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实名检举人提供的举报处理程序的回复,便于实名检举人查询其提供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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