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避税」国税整肃“灰色地带” 规范限售股转让税收
2021-04-16 16:28:59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配额局在“棕区”发布了多年来解禁限售股转让和征税的重文件、重规定的难题。
8月初,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发布了《关于劳改营体制改革经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院、
金融事务
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公告53号”),首次明确了个人转让所持限制性股票时如何确定购买价格。上海韩中联合税务局合伙人王骏在接受深交所注册记者采访时表示:“53号公告的第二个唯一意义是,限售股解禁并从配额局层面转移
税率
购买价格。目前在征收营业税时,只有零散的区域明确规定,没有具体的国家征收规则,但大多是在“棕色地带”实施的,有征收的,有不征收的,有专门征收的。"
王骏强调:“虽然从表面上看,营改增后税率从5%变为6%,但因为6%
税率
要放在“产出-投入”这个整体轮子上考虑,不可能简单的判断税率是增是减。总的来说,53号公告在确定限售股买价时,尽可能考虑了纳税的个人利益。"
关于限制性股票转让的税收规定被“降级”
53号公告显示,如果部分单位在解禁货币后内部转让其限售股,应按三个条件确定收购价格。业内人士表示:“本公告月份限制性股票的具体转让属于证券交易转让,应纳入税率的征税范围,按6%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并明确限定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
比如,第一,香港证券交易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股票复牌前形成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票在公司股票复牌至解禁期间产生的股份的发送和转换,将以香港证券交易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周内公司股票的开盘价为买入价格。
二、公司股票与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周至解禁期间的送转,以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发售)的优先股为买价。
第三,对于香港联交所实施的基本面集团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复盘周至解禁期间上述股票的送转,基本面集团公司股票停牌前香港联交所收盘价为买入价。
这位金融研究员告诉深圳证券交易所记者:“在此之前,限售股是转让和收取的
营业税
按公司股份买卖利息的5%征收,适用于除一人以外的所有单位,包括基金公司和投资基金政府机构。但由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牵头,没有全省统一的口径,很难推脱。根据转让方的住宅征收标准,部分中小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搬迁和避税。而这53号公告是将限制性股票转让的税收从分散的区域竞争规则集中到机关层面的统一规定,税收优势的含义是根本。"
解禁前的股票转换买价仍然是“零”
记者了解到,限售股是在此之前转让的
营业税
具体征收岗位的省市只有十几个。其中,贵州、漳州、江苏、福州、青岛、海南岛等省市公布了公司股票转让营业税收购价格等具体问题。
那么,营业税的原购买价格与公告53号规定的合理避税率的购买价格是否存在差异?“营业税不服从全省一体化。从我们接触的情况来看,两个购买价格基本一致。在征收大部分营业税的情况下,原始股和限售股的购买价格也是以发行的优先股为基础,这与53号公告的计算完全一致,”王骏说。
但王骏特别提到“53号公告强调,解禁期(公司股票复盘周至解禁日)之前出生的股份转让和股份转换,按照原股份相同购买价格的相同标准办理。然而,在当前关于如何合理避税征收营业税的公共政策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将上述股权转让和转移视为零对价和零成本。在这个内容上,公告53号更有利于纳税人的个人利益。”。
其他研究人员认为,由于股价需要除权,且股价下降缓慢,按照上述竞争规则确定的买入价格相同,可能会刺激港交所在转让后卖出被禁限售股票,从而少缴税。
上一篇:「公司合理避税方法」国务院: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
下一篇:「合理避税合法吗」"暂估"库存虚增成本 千万税款账中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