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税总201561号: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问题
2021-04-16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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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2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个人所得税,
《范围内通知》(国税发〔2015〕99号)明确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范围内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实施问题的新闻稿如下:
1.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审核征收还是批准征收的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外商投资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小企业和微利企业一律批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结算缴纳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写“资本总额、职工总数、所属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等栏目,履行备案手续。
三.外国投资者在预缴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时,享受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应遵守以下明确规定:
(一)审计征收企业。如果上一年度缴费符合本年度小微利企业的前提,按以下条件办理:
1.按照具体收入预缴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如果累计预缴具体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企业个人所得税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的,可以减半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二)固定费率征收企业。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前提,且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配额征收企业。根据外商投资的明确规定需要减少配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程序进行变更,按原需要征收。
(四)本年度以前的缴费不符合小企业和微利企业的前提。如果在预缴前夕符合小微利企业的前提,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
(五)预缴累计特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享受预缴减半征税政策,但结算不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明确规定纳税。
5.2015年第四季度小型微利企业新旧政策与2015年本年度最终结算的衔接问题,按以下明确规定办理:
(一)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配额实行减半征税政策:
1.年平均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以后设立的年平均累计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在10月1日前设立,且年平均累计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但不超过30万元。2015年10月1日前和2015年10月1日后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按单行计算,按以下明确规定办理:
1.10月1日前的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减税政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10月1日以后,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
2.根据国税发〔2015〕99号文件规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以后经营管理终结与2015年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经营管理终结的比例计算确定。比例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年平均累计特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10月1日以后经营管理月的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基数÷2015年经营管理期末)
3.2015本年度新设立企业的开始经营管理年末,按照财务登记年度末计算。
不及物动词本新闻稿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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