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问:娱乐场所分割不同业务种类的税收筹划
2021-04-16 16:29:13
去过歌舞厅等夜店的人会发现,在一些逃税的夜店里,食品和饮料都是露天出售的,就像在餐馆里买一样。买单之后,好像被带到了提供娱乐公共服务的地方,顾客一边享受娱乐一边享受肉。这和现在的从店员那点吃的喝的,最后用娱乐公共服务石结账的经营策略大相径庭。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种餐饮销售方式的改变,让顾客能够直接面对产品,选择维度更大更方便;从税收的角度考虑避税,这一变化使中小企业能够单独计算餐饮营业额,为通过并发操作的方式进行税务准备的管理奠定基础,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增值税组织法法规》明确规定,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应税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商品制造、批发或者批发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商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本办法所称非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纺织、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商业零售等税收征收范围内的服务。对于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我国国家法明确规定只能合并缴纳一种税,这是为了便于征收管理。顾客向店员点食物和饮料,最后用娱乐公共服务石结账。对于店家来说,大多不把商品的销售纳入经营范围,不单独计算商品的营业额。这种销售行为不仅涉及食品饮料等应缴纳增值税的商品,还涉及娱乐公共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以上明确规定,仅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就够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餐饮娱乐公共服务的总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组织法的明确规定,纳税业务的明确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至20%的范围内确定。中央批准的大部分企业目标税一般超过10%。2001年,司法部和国家研究所
局还颁发了“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关于改变部分商业营业税税目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从2001年5月1日起,对部分类似商业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包括PUB、夜总会、Pohris Kara歌舞厅(含酒吧、卡拉ok厅、深秋厅)、音乐溜冰场(含夜总会)、高尔夫球、音乐溜冰场。歌舞厅等夜店的咨询服务是国税发〔2001〕73号文件明确规定的高税收商业工程项目,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时,餐饮应纳营业税为20%。
《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按照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全额征收增值税。兼营纳税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全额征收,由商务部征收管理机关决定。兼营的非应税服务不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从国家研究院纳税个人利益角度考虑,明确规定增值税全额征收的原因。因为一般来说,只有这样,才会增加中小企业的整体税率。最终决定权属于商务部征管行政机关的原因也是从国税个人利益角度考虑的。其实最终的决定是根据国税个人利益最小化标准决定是否全额征收增值税。在经营范围上,夜店提供皮具和娱乐公共服务,同时兼营餐饮。在餐饮的销售方式中,表现为开架销售,这样餐饮的营业额可以单独核算,即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并发商品和非增值税娱乐公共服务单独核算。此时餐饮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娱乐公共服务销售要缴纳营业税。事实上,如果不单独核算,商务部属于征收行政机关,应当保证中小企业按照食品、饮料、货物的总营业额全额缴纳营业税,这将增加中小企业的最终税负,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个人利益。
从
从角度来看,不把餐饮纳入经营范围的混合销售方式,和把餐饮纳入经营范围单独记账的并发销售方式,哪个更节税?通过对以下税率的比较,可以得到准确的论证。
【例1】假设某舞厅经营范围内没有商品和餐饮销售。这一时期餐饮销售,娱乐公共服务销售,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餐饮消费市场价格300万元。
歌舞厅应交营业税= 1 000 × 20% = 200(万元)
【例2】假设某歌舞厅兼营商品和娱乐公共服务,开架出售餐饮,独立记账。这一时期娱乐公共服务营业额为700万元,餐饮营业额为300万元。
歌舞厅兼营商品,可能导致零星纳税。这个时候应该对餐饮销售征收4%的增值税。税款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交营业税= 700 × 20% = 140(万元)
歌舞厅应交增值税= 300 ÷ (1+3%) × 3% = 8.74(万元)
两税合计= 140+8.74 = 148.74(万元)
如果歌舞厅销售的商品会计核算完善,且每年应交增值税营业额超过国际上明确规定的标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这时舞厅卖餐饮,确认销项税;购买食品和饮料时,可以按时扣除进项税。最后,歌舞厅增值税应税金额与销售食品饮料的生产成本利润有关。生产成本利润越大,这个销售方案中的增值税金额就越大,应税金额就越高,因为对于一般税收来说,增值税是对增值税金额的征税。最后,
应该是增值税金额和税金的公式_。因为对于一般税收来说,增值税一般是17%,最后餐饮应付增值税远低于1年营业额20%计算的营业税,有时甚至低于歌舞厅被认定为偶发性税种时的增值税率。假设例2中的歌舞厅一般都是征税的,那么餐饮的采购生产成本为280万元,税金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交营业税= 700 × 20% = 140(万元)
歌舞厅应交增值税= 300÷(1+17%)×17%-280÷(1+17%)×17% = 2.91(万元)
两税合计= 140+2.91 = 142.91(万元)
不难看出,在歌舞厅餐饮销售方式改变之前,经营范围内没有商品避税销售项目,餐饮销售也是按照类似的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税收较低,这就做出了定论
最轻;餐饮销售方式改变后,舞厅经营范围内有避税商品销售项目。食品和饮料销售单独记账,适用避税
舞厅零星交税的,按3.85%【4% 】( 1+4%)缴纳
如果歌舞厅普遍征税,增值税乘以不到20%的税率,最终税率会比餐饮销售方式改变前轻很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歌舞厅等夜店来说,餐饮开架销售经营策略的改变只是节税的行动者。因此,中小企业避税具有单独核算餐饮营业额的管理基础。中小企业为了利用并行销售法进行财务准备,还应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商品销售项目,进行财务变更登记,并在国际会计中进行独立核算,从而有大幅向上的节税行为。将精髓和方式整合到极致后,对舞厅等夜店进行管理和节税,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