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报税」社会公众和纳税人查询涉税信息查询今后这样办!(附政策原文)
2021-04-16 16:30:01
月底,商务部制定发布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社会查询非法发布的涉税信息和纳税人查询自己的涉税信息,并将在发布之月内实施。
这种查询方式适用于谁?
《办法》适用于全社会对公开发布的涉税信息的查询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央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涉税讨论以及向其他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责任的相关机构提供信息的相关规定。
可以查询哪些信息?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非法提供的信息查询公共服务。可查询的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专有的、内部可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责任的税务信息。
涉税讨论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全社会公开查询发布涉税信息:自助
全社会可以通过报纸、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共渠道查询非法公开发布的涉税信息,如税收制度、根本性税收违法刑事案件信息、异常户认定信息等。
税务机关应在公开发布的涉税信息查询方式上尽快发布新闻稿,方便全社会查询。
纳税人查询自己的涉税信息:自助或书面申请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服务器应用、自助税务端口等渠道,通过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身份识别,分别查询自己的纳税状况、纳税金融机构的高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和项目进展等涉税信息。
纳税义务人在网上纳税申报时,如难以通过上述渠道单独获得自己的涉税信息,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受理。
申请书面查询时,应在网上报税,并提交以下资料:
(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监事)有效证件和信函复印件。
纳税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监事)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申请查询,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信息查询申请表;
(2)纳税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监管人)的有效证明函;
(三)经办人员的有效证件和信函复印件;
(四)纳税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监事)签署的授权承诺书。
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并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通知书》。涉税信息的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
查询结果怎么办?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信息查询结果核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原始税务信息查询结果;
(3)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无误后,应当立即更正信息。
附件:政策翻译
商务部
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网上报税办法》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41号
为落实《信息配额和地租征收管理试点方案》中“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纳税信息”的要求,停滞税收便利化改革,商务部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网上报税附加:1。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2.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通知
3.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商务部
2016年6月30日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法律法规涉税信息的查询和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信息的公开发布,促进法律法规合规性,方便和服务纳税人公开,依法
中华民国税收条例
《它》
法规
根据《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报税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非法提供的信息查询公共服务。可查询的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专有的、内部可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责任的税务信息。
涉税讨论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社会公开发布的涉税信息查询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的相关明确规定,组织实施金融机构以外的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职责的相关机构对具体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人和质权人对涉税信息的查询。
第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应推进涉税信息整合采集,拓展查询细节,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即时推送信息等创新公共服务方式。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和政策,确保涉税信息查询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六条全社会可以通过报纸、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发布渠道,查询违法公开发布的涉税信息,如重大税收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异常户认定信息等。
税务机关应在公开发布的涉税信息查询方式上尽快发布新闻稿,方便全社会查询。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服务器应用程序、自助税务端口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状况、纳税金融机构的高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及并发项目进展情况等涉税信息,经有效身份认证和认定。
第八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单独获取自身涉税信息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受理。
书面查询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监事)有效证件和信函复印件。
第九条纳税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信息查询申请表;
(2)纳税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网上报税监管人)的有效证明函;
(三)经办人员的有效证件和信函复印件;
(四)纳税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监事)签署的授权承诺书。
第十条纳税人书面申请网上报税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涉税信息的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信息查询结果核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原始税务信息查询结果;
(3)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无误后,应当立即更正信息。
第十三条对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或披露纳税人信息的财务人员,按照相关明确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意见。
第十五条《商务部关于发布〈纳税人隐瞒纳税信息系统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与本办法相关明确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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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