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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1-04-16 16:30:28

关于修改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洛鸣[2018]18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制造业和信息技术部、科技厅(局、科委)、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制造,提高质量和效率,增强结构竞争力,实现优质可持续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改变和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高科技选民投票率要求。根据动力电池新技术变革下湖北省的财税情况,提高纯电动商用车、非快充纯电动动车组和车用动力电池的系统密度投票率要求,鼓励小型化动力电池的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容器的能耗要求,鼓励低能耗产品的推广。大幅提高燃料电池摩托车新技术投票率。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后,销售推广后方可申请补贴。2017年目录中符合变更后补贴新技术前提的车型,可能需要纳入新目录。相关公安部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变化、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推广应用数量等环境因素,公布2019年和2020年关键绩效指标的出车率。

(2)提高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国际标准。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新材料商用车补贴国际标准将有所改变和完善,新材料动车组和新材料车辆补贴国际标准将适当降低。燃料电池摩托车补贴范围不变,燃料电池商用车根据燃料电池系统的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电动车组和车辆采用配额补贴方式。鼓励优质、安全、可靠产品的推广应用。

(3)营运里程分类和变更要求。新材料商用车、维修车(含环卫车)、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民用机场非现场卡车的租赁采购申请财政补贴,无里程要求。申请财政补贴的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运行里程要求改为2万公里。货车出售并获得牌照后,将根据申请分配部分补贴资金,所有补贴将在满足运营里程要求后分配。补贴的国际标准和新技术要求将根据今年的卡车驾驶执照实施。

二是进一步加强集中推广应用

(1)加快完善信息技术管控平台。各级企业部门率先尽快在中小企业、大部分中小企业和国家研究院的局域网内搭建新能源汽车管控平台,依托对卡车制造、销售、运行、收费等公共设施运行状况的静态把握,结合原有管理手段, 实现生产准入、湖北省纳税记录审核、补贴支付、安全运营、运营里程等项目管控全覆盖。

(二)建立补贴挂钩的容器和锂电池“完整性”抽样制度。在制造销售集装箱、动力电池等项目中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产品,检查动力电池密度、集装箱能耗等关键变量的完整性。建立规范化的数据发布功能。如果抽样产品变量与推荐车目录不完全一致,反之亦然,则根据故事长度停止推荐车目录,根据车型扣除或延迟补贴资金,并根据相关明确规定对相关中小企业和检验政府机构进行处罚。

(3)拓宽监管渠道,强化监管法律责任。建立并发布电话或网站举报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骗取补贴湖北中小企业的处罚幅度。除了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没收湖北税收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将视剧情长度采取停止或取消推荐车价目录、取消补贴额度、纳入“名单”等限制性政策。大多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全面法律责任,完善管理模式,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追究责任,对控制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频发的周边地区要明确责任人。

第三,进一步改善推广应用环境

(一)摆脱大部分保护,建立统一的消费市场。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采取大部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大部分目录或立案、限制发放补贴资金、反复试验新能源汽车、要求中小型制造企业在当地建厂、要求中小型集装箱企业购买当地零部件等。对于相关机构认定的大部分保护行为,将根据故事情节从收费交通设施奖励中扣除财政收入。各地要落实《汽车制造中小企业新闻稿》中所列的不限制、不限购、新能源汽车牌照发放等扶持政策。其中大多数应大幅增加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范围,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自然环境。从2018年起,大部分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将逐步转化为支持收费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的项目。

(二)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法律责任,提高制造和销售公共服务的管理水平。中小企业应进一步落实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自身制造销售项目的管控,建立中小企业监控平台,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审批数据,确保真实性和可用性。制造新能源汽车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客户提供动力电池、动力用电、电源等电池设备的质量保证。建立新能源汽车严重危害的统计和审核功能。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隐患和严重危害,中小企业应提交产品严重事故的检查和调查报告、后续改进政策等材料。对因产品质量严重危及湖北财税的车辆,视重特大事故的物理性质和非常严重的高度给予停推荐车辆名单、停中小企业补贴额度等处罚,并扣除该车型的补贴资金。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根据司法部、教育部、可持续发展与制造和信息化改革部发布的《关于改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号),新材料商用车和新材料电动车获得0.7倍的国际标准补贴,新材料货车和车辆获得0.4倍的补贴,燃料电池摩托车的国际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落实推广应用总体法律责任,建立处罚职能等相关明确规定,继续遵循《司法部、教育部、湖北省财税、制造和信息化厅、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号)等相关文件,司法部、制造和信息化部、教育部、 实施《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法律责任的通知》(蔡健[2016]877号)和《司法部、教育部、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健[2015]134号)。

附加: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计划和新产品技术要求

司法部制造和信息技术部

教育部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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