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税务稽查:账实对比 小差异牵出大税案
2021-04-16 16:30:29
金融事务
检查:账户和现实之间的小差异导致大的税务案件
近年来,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地方税务局对地方公司和房地产企业的1.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进行了深入调查,成功查处欠缴税款3524万元。
揭秘: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核定的一个问题
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2012-2014年的缴纳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某市某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金额并不完全一致,未来两年的缴纳金额减少约1.6万元。这个小小的差别,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九牛一分,甚至几千万元,更容易被忽视。
正是上述小问题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在不交付的情况下,土地使用税不应减免。最后是财务人员的计算错误造成的。检查人员立即与企业财务人员紧密联系,经汇报询问,财务人员解释不是计算错误,而是许可证总面积小于土地出让合同总面积。财务人员的解释表面上看似恰当,但触及到了检查人员脆弱的神经系统。一般来说,公共设施的开发一般都要经过“招拍挂”的程序,土地总面积是严格测算的,应该不存在不完全一致的问题。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我们应该把它记录在案,以供检查。在企业的相关资料中,发现土地出让合同与土地使用证的总纳税申报面积没有差异,证明了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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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人员的事后判断。检查员把管理的重点项目放在土地生产成本上。在与土地出让合同的额度核对时,他们惊讶地发现,地价远远大于土地出让合同的额度。通过进一步追踪最初记录的土地草案和查阅企业规章,检查人员核实了列入企业实收资产的石头土地。随着检查的逐步深入,纳税申报揭开了黑暗。原来,企业成立时,大股东在石头地投资8070万元。由于该地块周围的设施仍未开发,2012年12月被中央政府取代。原总用地面积申报为80亩,置换后总用地面积为76亩。这两块土地按评估价格被置换了。原评估地价1.63亿元,新房价格2.22亿元,涉及土地出让金支付。通过核查边境机构提供的企业土地交易信息,确认土地置换。
游戏:法律理解的错误成为话题
事实上,这已经被发现了,但是两国已经就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达成一致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不一致理解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题目一:土地增值税。
企业方认为原土地属于中央收回的实物性质,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免税。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无法提供城市实施规划和收回原土地的国家建设项目所需的资料,因此即使中央收回土地,也不符合免税前提,应按时进行违法征税。企业原土地生产成本8070万元,评估值1.63亿元。原土地不开发的,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900万元。
题目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方认为,土地置换应按《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金融机构搬迁所得税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商务部2012年第40号新闻稿)第十三条办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检查人员的意见,根据新闻稿第三条,企业难以提供与金融机构搬迁有关的经认证的信息,与金融机构搬迁的前提不符,应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补缴企业所得税418万元。
题目3:
契税
。
企业认为土地置换业务适用契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契税按照逾期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检查人员认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土地所有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交换。这个企业的土地置换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契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适用。明确规定契税按照新的土地承包金额缴纳,契税返还206万元。
税务与企业博弈后,企业法人对财务检查结果进行投票表决,按时缴纳相关税款共计3524万元,为案件画上了完美的句号,为财务检查管理工作从小到大查处大案提供了一个顺利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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