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方法」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全部取消 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2021-04-16 16:30:45
昨天,商务部发布
事项并做到必要”,具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取消审批,不准实行现场备案管理,并简化备案材料。
据悉,商务部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指标》,从备案周、备案材料、留存核准材料等方面规范了备案的实际操作。根据指标,企业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单独享受优惠待遇,办理备案手续。本年度结汇结汇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实施后续管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司长介绍,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经历了一个逐步创新的步骤: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分为审批和备案两种类型,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均为行政事务审批方式。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分为提前备案和现场提交相关材料两种方式,并明确了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所得税项目。自2014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化管理、下放权力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全部审批,实行统一备案管理。这次发布的《必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减免税的明确要求和管理程序,税务机关接受减免税。
“必要”具体是指《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大多数各族人民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少收入、附加扣除、加速折旧、收入减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减税、税收抵免、各民族大多数人共享的部分减免。
《必备》的核心内容是整合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将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照优惠方式进行拆分合并,归纳为55项,采用备案管理。各地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不得允许其私自审查避税方式。批处理。”上面主管说。
《必要》还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避税方式的期限。除了需要在今年年底前准确计算优惠金额的项目和需要按照优惠额度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外,其他大部分的优惠避税方式都可以在一个月内通过预付费方案享受。在备案期限上,“必要”是具体的。除了不定期的减免税,可以重复使用备案,以及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的其他优惠项目外,最迟在今年年底和最终结算缴纳纳税申报表时备案。
为了尽可能方便纳税,需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数据,统一确定留存和审批数据。企业无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可以通过纳税申报获得的任何信息,并相互配合,保持已批准的信息。据统计,55项税收优惠中,3项无需备案,28项只需填写一份备案表,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干部税务机关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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