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节税」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4-16 16:31:06
论公益捐赠支出
关于税前结转扣除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18〕15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明确规定,现就公益捐赠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结转抵扣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如何节税)及其组成机构和直属单位,进行募捐、娱乐活动、慈善捐赠,在年度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12%以内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本条所称公益组织,是指非法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额度的组织。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核算的明确规定计算的不到零的金额。
二.企业税前发生并结转以前年度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税前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费用,前夜未税前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下年抵扣,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捐赠年度次年起三年。
四、企业在计算和扣除公益捐赠费用时,应先从上年捐赠费用中扣除,然后再扣除前夜发生的捐赠费用。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2016年未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司法部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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