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税」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2021-04-16 16:31:14
外贸企业,利用免税和退市是必要的
出口退税
根据税号201239和配额新闻稿第201224号的要求,已批准抵扣的发票不得作为上海市退税凭证,即不得为“一票两用”。那么外贸企业如何办理退税发票的进项税呢?
公共政策有两种方法:
一是大部分周边地区采取待抵扣的处理方式,即认证后的发票金额、进项税额列在附图2第26、27栏,每月退税核定后通过第28栏抵扣;二是天津、河北、甘肃等周边地区采用了先扣后转出的需要。
一、待扣除
对于外贸企业退税进项税的抵扣,原国税函20081075号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暂不抵扣,也不允许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抵扣,包括外贸企业为外贸采购的运费。本文被2016年发布的201634号固定新闻稿废止。
今天我们按照《定额新闻发布第2016号》13:第26栏“当期认证一致,当期抵扣不批准”的明确规定填写税率纳税申报表:反映与当期认证一致,但暂不抵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但不批准抵扣的税率专用发票的状况。那么,外贸企业获得的退税专用票依法不允许抵扣?显然是。税号201239要求外贸企业单独审核进口运费的库存和进项税。购买时难以确认是否用于进口的,也按进口运费暂审;同时,配额新闻稿第201224号明确规定,已批准抵扣的发票不得同时退还。理论上,
出口退税
政策已经明确规定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不能抵扣(除非上海市财税知道该业务在购买时是出口的,或者需要相当于出口税,那么需要进行抵扣证明,其他情况下需要出具《出口进口运费到出口证明书》抵扣原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对于对外贸易,看输入转移图2第13-23栏的填写要求。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金额”反映的是本期已抵扣但应按时转出的进项税合计数。投入转出是指投入可抵扣的货运公共服务,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时需要转出。看来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投入,法律法规是不允许抵扣的,可以先抵扣再转出。
综上,老王认为外贸企业退税专用票应在认证后填写在图2第26、27栏,然后在下个月申请退税后填写
第28列是偏移的,游戏规则如下:
第26栏:发票号、金额和进项税额,在此期间进行认证或检查确认
第27栏:截止到这个寒假的认证发票数量、发票金额、进项税,即第27栏=第25栏+第26栏-第3栏。
第28栏:当月退税的发票数量、金额和进项税
第25列:等于上一期间的第27列-上一期间的第28列
给一颗豌豆:1月底,取一张特价票,额度1000元,税170元,填写如下:
第26栏1 1000 170
第27栏1 1000 170
2月底拿到一张特价票,额度3000元,税510元。1月底取得的发票,本月准予退税,填写如下:
第25栏1 1000 170
第26栏1 3000 510
第27栏2 4000 680
第28栏1 1000 170
3月底没有发票。请填写以下内容:
第25栏1 3000 510
第26列0 0 0
第27栏1 3000 510
第二,先扣后转出
这种方法在天津、甘肃、河北等地经常使用,即发票认证后,需要审批抵扣,同时在图2第14列转出输入。根据下面的研究,这种操作不符合退税的要求,但是周边很多地区和中小上海财税企业都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种操作很简单,和会计一样。
但这种操作有一定的可能性:一是扣除了遗忘操作转移,201224号固定新闻稿明确规定扣除的税款不能退还。对于忘记做投入转移的外贸企业,扣除并申请退税,不允许;第二,对于那些有出口销售的外贸企业,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外贸企业先用进口投入抵消出口销售,让中小企业出现时差。两种可能性都要注意。
对于公共政策的操作,也需要结合地方政策。比如在天津,其他税务局要求必须扣完再转出。那么我们的中小企业就不合适真实,要按照上海市财税局的要求填写;在一些周边地区,非协商纳税不允许填写25、26、27栏,只能先扣后转出。只有在采用先扣后转出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一月扣单审批和同时转出,因为不想跨月或者忘记转出,发票是抵扣用于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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