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避税方法」7月1日后发票如何报销?
2021-04-16 16:31:25
2017年5月19日,国家研究院
金融事务
局发布“国家研究院”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7年第16号新闻稿,以下简称“16号新闻稿”)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7月1日后如何拿到报销发票众说纷纭。如何正确理解16号新闻稿?
一、7月1日后的发票
16号新闻稿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中小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上金融机构的代码;卖方为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金融机构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票使用。
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应该注意公共政策避税方法中的以下问题:
(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金融机构代码是否为审计保证金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在开具发票时,买方要求卖方指定时,只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金融机构代码,发票是否有必要作为审计保证金?
答案是:不一定。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日常检查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付款人简称的发票,不得用于净利润抵扣或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
还有经济报销。
根据上述文件,付款人的简称,如统一社会中的纳税人识别号或金融机构代码,是要求卖方开具发票时不可缺少的事项。
(二)购买者的原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上金融机构的代码是否为审计债券
本条第(一)项所述,购买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中金融机构代码为原件的,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审计保证金吗?
答案是:不一定。
第16号新闻稿第2条明确规定卖方发行
增值税
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具体销售情况的实际情况开具发票明细,与具体销售不一致的明细不得按采购人的要求填写。当卖方开具发票时,系统与销售平台连接
增值税
如果发票税控系统在前台对接,在投票日导入相关数据,系统导入的投票日统计明细应与具体业务一致。如果没有,则应尽快修改和完善该系统。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如果买方购买A产品,则需要卖方为B产品开具发票。本案中,卖方的开票行为及其具体的销售行为属于“虚拟开票”(关于虚拟开票的处罚,请参考该香港公民号“虚拟开票”的现代条,好吗?)。购买者的支付行为是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损失净利润。
政策依据:中华民国
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执法法》第27条明确规定:
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本法第八条所称相关支出,是指收入和工资的避税方法所必需的支出。
《中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适当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原则,应当计入当期资本生产成本的适当长期支出。
基于以上(1)、(2)段的研究,7月1日后向卖方索要普通增值税发票时,买方的单程票、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金融机构代码、与具体交易相符的发票明细必不可少。
(3)发票无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金融机构代码是否不属于审计保证金
看了下面的研究,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即使是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在管理上也是比较严格的,购买之后,索要增值税发票一定要满足以上要求?
答案还是:不一定。
以下增值税发票虽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素,但只要是公司长期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仍然是有效的证据,可以用于净利润:
1.增值税限额发票。
2.公司因公工资避税外出发生的交通费用(车票、公交发票、周、机票、船票)。
二.7月1日前的发票
根据16号新闻稿的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后报销的发票是否需要符合该政策的要求?也不是!
政策只是明确规定,卖方在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工资的避税方式需要满足上述要求。对于卖方在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在2017年7月1日后(2017年12月31日终了),即使综合社会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金融机构代码,但符合其他政策要求的,仍可作为纯利Stearns中的有效汇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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