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税网」税总发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021-04-16 16:31:32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8]41号),商务部制定了《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必要性(试行)》。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天津财税网/p >其他:
商务部
2018年12月21日
第一章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保护纳税人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8]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高等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地价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按照本必要性的明确规定执行。
第二章享受扣款和兼职周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计算周如下:
(a)儿童教育。基础教育的下一阶段是从父母不满3岁的1月到中学入学前的6月。高等学校,从父母接受高等学校入学的一月起至高等学校结束的一月止。
(2)继续高等教育。具有上述学历(学士学位)的继续高等教育,从其被录取为具有上述学历(学士学位)的继续高等教育的1月起至具有上述学历(学士学位)的继续高等教育结束的1月止,具有相同的上述学历(学士学位)的继续高等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胜任工作人员和专业知识人员的职业资格继续高等教育是获得相关认证的前夕。
(3)重疾医疗。医疗器械费用的具体支出记录为医疗保健信息化前夕。
(4)住房贷款。扣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从利息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1月起至利息全部偿还或利息合同终止的1月止。
(五)住房价格。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从租赁期开始到租赁期结束的1月。合同(协议)提前终止的,以具体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对于60周岁以下的随军家属,从1月开始至赡养责任结束。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高等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学士学位)的继续高等教育期限,包括因病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辍学的期限,以及由政府教学机构按时组织实施的寒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高等教育、住房贷款或住房地价、赡养老人等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预缴税金时,按照其本年度在本单位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经批准后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地点取得工资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同时进行上述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在当年内扣除相同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
享受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汇款地负责人单独向同时办理结算支付审批的税务机关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同时扣缴工资、报酬所得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报送的《所得税特别附加税抵扣信息表》(以下简称抵扣信息表,见附件)的规定,同时抵扣纳税人的特别附加税。
如果纳税人本年度双方管理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在职期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额不得从新入职单位中扣除。原扣缴义务人自纳税人离开公司后仍缴纳工资薪金的1月起,停止为纳税人做特别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动报酬、稿费、使用权所得,需要特别追加抵扣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抵扣信息表》,在审批并结算时抵扣。
第七条纳税人不享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特别附加税或者不享受当期缴费年度职工全额的,可以在剩余月末支付工资报酬时,向支付工资报酬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清缴期间,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
天津财税网第三章提交信息并保留已审批信息
第八条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报酬所得时,选择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应当在首次享受时,向扣缴义务人填写并提交《扣除信息表》;如果本年度双方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修改《抵扣信息表》的相应栏目,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扣缴义务人。
变更管理单位的纳税人需要从新任命或聘用的扣缴义务人处专项追加扣款的,应在入职一月内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扣款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人需要扣缴义务人在下一年度继续进行特殊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每年12月底确认下一年度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明细,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第一次未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从次年1月起停止扣除,纳税人确认后,再兼营专项附加扣除。
天津财税网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将纳税人报送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主管扣缴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在最终结算支付审批过程中选择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扣除信息表》并报送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特殊附加抵扣项目信息填入“抵扣信息表”相应栏目。申报内容为原件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写内容不是原件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纳税人更正或者重新填写。纳税人未补正或填写新报告的,不再同时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抵扣,待纳税人补正或填写新报告后再办理。
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写配偶和父母的姓名、证件种类和电话号码、父母目前接受高等教育的下一阶段和起止周数、父母就读的学校、本人与配偶之间的扣除分配比例。
纳税人需要保留已批准的信息,包括:父母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应保留国外高等教育确认的信息,如国外学校入学申请表、出国留学签证等。
第十三条享受高等继续教育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接受高等学历(本科)以上教育的,应当填写高等教育起止周、高等教育下一阶段等信息;凡接受专业资格认定的主管人员或专业知识人员继续高等教育的,应填写认证命名、证书编号、发证行政机关、发证(审批)周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已批准的信息,包括:纳税人接受胜任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人员职业资格继续高等教育的,应当保留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信息。
第十四条天津市财税网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应填写房屋权属信息、房屋位置、计息方式、计息金融机构、计息合同序号、计息期限、首次还款年份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证件类型、电话。
纳税人需要保留已审批的信息,包括:住房贷款合同、利息还款费用单等。
第十五条享受住房地价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填写主要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租赁房屋位置、出租人名称、证件类型及电话号码、或出租人的计量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综合金融机构的文字)、租赁起止周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证件类型、电话。
纳税人需要保留经批准的信息,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信息。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填写纳税人是否为子女、每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的姓名及证件类别、电话、与纳税人的关系;如果有联合支持者,需要填写共享方式、联合支持者姓名、证书类型、电话号码。
纳税人需要保留经批准的信息,包括:同意共享或指定共享的书面共享协议等。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特殊附加扣除时,应填写患者姓名、证件类型及电话、与纳税人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器械总费用、医疗保险指标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已审批的信息,包括:与医疗器械服务费、大患者医保报销相关的保函复印件或信函,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当年医疗器械费用支付等信息。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信度、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方法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税务、电子或纸质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专项附加抵扣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本年度由扣缴义务人支付并做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以下明确规定办理:
(1)纳税人通过远程税务终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提交特殊附加扣款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收到的扣款信息同时扣款。
(二)纳税人需要通过电子或纸质《扣缴申报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相关信息导入或录入扣缴申报程序,并在次月同时进行扣缴审批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款信息表》一式两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后保存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选择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本年度结束后,经审核最终结算支付时,可通过远程税务终端提交特殊附加扣除信息,也可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
提交的《电子抵扣联信息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打印,报送纳税人签字,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审批,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提交纸质《抵扣信息表》的,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接受数字签名后,一份退回纳税人审批,另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同时进行特殊附加扣除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通过远程征税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结算支付期结束后,将《抵扣联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和核准信息保存五年。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款信息表》自本年度代扣代缴后的下一年度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明确规定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不得隐瞒纳税人提交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第一时间提供的信息计算并进行扣缴审批,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具体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纳税人拒不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调查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本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兼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额度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不定期向纳税人提供专项附加抵扣函天津市财税网信息,开展抽查。
< 天津财税网p>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核实时,纳税人难以提供留存和核定资料的,或者留存和核定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证明;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仍然不足的,不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抵扣情况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一人协助核实,有关单位和一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人责令改正;情况相当严重的,应当纳入相关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实施联合处罚;涉及违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处理违法:
(一)为欺诈行为提交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
(二)多次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
(3)享受超出范围或国际标准的特殊附加扣除;
(4)拒绝提供天津市财税网留存和核准的信息;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其工作或者受雇单位提交虚假抵扣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明确规定,让纳税人在第一时间享受到改革的节余,商务部昨天制定了《关于发布的新闻稿》(商务部2018年第60号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现在解释如下:
为落实党和国务院的部署,回应社会各界关于子女教育、重疾医疗等费用应纳入净所得税扣除范围的呼声,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首次新增子女教育、继续高等教育、天津财税网重疾医疗、住房贷款或住房地价、养老等6项特殊附加扣除。为准确空落实特别附加税抵扣政策,使纳税人准确享受特别附加税抵扣,明确享受抵扣起始周、国际标准及兼营方式,让扣缴义务人了解扣缴项目中纳税人如何兼营,以及兼营特别附加税抵扣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和责任,商务部特制定本新闻稿。
《必备》共30篇,共分五章,分别是享受扣款兼跑周、提交信息并保留已审批信息、信息提交方式、后续管理工作。主要细节如下:
(一)具体享受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始周和终止周。政府教学机构按时组织实施的寒假等假期倒计时计算,除规定一般周外,还规定了接受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辍学继续离校的人员。
(二)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具体方式和周数。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高等教育、住房贷款或住房地价、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扣除。预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将按照本年度在本单位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汇支付审批期间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抵扣。享受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由天津财税网税务机关负责人单独扣除。同时规定了从三地以上获得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人员如何享受特殊附加扣除。
(3)《新闻发布稿》明确规定,纳税人如果今年变更双方管理单位,其已经享受的特别附加扣除额不得在新聘或受聘单位重复享受。
(四)纳税人仅从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使用权费所得中需要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分别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并在审批并结支付时扣除。
(五)为保障纳税人权益,新闻稿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税款方案中未享受特殊附加扣除或者未足额扣除的,可以在前夜向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准扣除。天津财税网
(六)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纳税人选择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交相关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七)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底确认相关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八)纳税人在核定最终汇算清缴时选择享受天津财税网专项附加抵扣的,应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专项附加抵扣信息。
(9)纳税人提交的信息不原始的,应当补充原始信息;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第一时间提交变更状态。
(10)明确享受各种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提交的相关特殊附加扣除的信息内容、留存和审批的相关信息。
天津财税网(11)提交纳税人专项附加抵扣信息的具体方法,如:纳税人可通过天津财税网远程税务所、电子编码_或纸质流程向扣缴义务人或负责税务机关提交一人专项附加抵扣信息。根据纳税人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简化了具体明确的信息申报方式和要求。同时,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通过远程报税提交信息。
(12)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的具体明确规定。例如,纳税人应对提交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信度、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立即计算和批准扣缴,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特殊附加扣款信息流程及相关核准信息应在法定结算支付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信息,应当自本年度扣缴义务人预缴税款之日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实时,纳税人难以提供留存和核定的资料,或者留存和核定的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证明;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仍然不足的,不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实特殊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一人协助核实,有关单位和一人应当协助核实。纳税人提交特殊扣除信息有弄虚作假、多次享受特殊扣除、享受超出范围或国际标准的特殊扣除、拒绝提供留存和核准的信息,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酌情在相关金融机构信息技术中记录,并按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实施联合处罚;涉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税务机关进行违法处理。
(十三)新闻稿规定实施周为2019年1月1日。
附件:
上一篇:「深圳报税」最新税务资讯:地税开展史无前例税收清理风暴 重点对象为房地产和建筑业
下一篇:「个人收入避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