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理避税的方法」环境保护税:不是增负,而是减负!
2021-04-16 16:31:40
《环境保护税法》是2015年3月“税收法定”准则确立后,中华民族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体现了中央政府以对接自由市场的方式,更多地利用它来解决自然环境问题的决心。让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死”,同时让清洁生产企业复活。这是大力推进环境税改革的关键。
酝酿讨论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再次颁布。作为中华民族第18个税种,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
作为对中国金融与自然科学研究院教授康佳的回应,《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国在2015年3月确立“法定税收”标准后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这表明中央政府决心在自由市场中更多地利用它来解决自然环境问题。
"环境税应该成为一个明确的‘死亡税率’。"北京大学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志清强调,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应该“死”,清洁生产企业也应该同时复兴。“这是大力推进环境税改革的关键。事实上,环境税改革不是增加企业负担,而是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但研究者认为,要达到这种视觉效果,需要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华民国所有领域和中华民国管辖的其他近海地区,必须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明确规定缴纳环境税。
康佳说:环境税是将污染排放交易成本的损害“内部化”的最重要的机器。这项立法的出台,大大提高了自然环境税的立法威望,比原本由行政法规支持的排污费具有更高的约束力。环境税通过立法确定了“谁污染谁付费”的标准
金融事务
机构征收,不仅仅是环保部门征收,还将扩大征收范围,提高自然环境税征收的学术性和流动性,更有利于按照功能设计尝试向排污企业发布减排信号,促进橙色可持续发展。
然而,康佳认为,环境税的设计是保守的,其具体指导方针之一是“将排污费制度稳定地转移到环境保护税制度中”,包括在现行国际排污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设定国际税率标准。“整体而言,原有排污费负担有所转移,改革范围严重不足。”他说,随着中华民族污染带来的严重威胁和直接影响日益突出,环境税有必要在促进减排和减少污染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这需要在未来寻找机会创造条件,并从税率水平和覆盖面等各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完善环境税。
“税率转移标准的框架将在后期保持个人合理避税的方法和环境税征收额的平稳过渡,不会出现激增,也不会给企业增加更多负担。这是政府的理念和现在。”李志清表示:由于排污费征收前有许多“缺失”点,在“费改税”后,由于征收严厉,特定个人合理避税的方法可能会大幅增加。
李志清说:“中国企业负担重可能不是真的,但很有意思的是,中国企业承担了这么多种‘负担’,却没有想到要承担一种他们最应该承担的生产成本,那就是‘自然环境生产成本’。
根据个人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数据,2015年中华民族征收排污费金额为173亿元。李志清表示,与主要增值税金额相比,这一数字“甚至是零头”。相反,企业污水排放造成的必要自然环境伤亡每年少至1000亿元,而间接自然环境伤亡和各种减排生产成本超过几万亿元。
康佳还表示:原排污费被“批评”违宪的因素之一是征收的国际标准低,甚至远低于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生产成本。结果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控制污染,不利于设立排污费形成经济发展激励,促进企业减排。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污染应纳税额为污染钚的数量乘以明确适用的税额”。比如大气污染,每污染钚1.2-12元;水污染每污染钚1.4-14元;平均每吨垃圾按不同品种从5元到1000元不等,其中危险废物为1000元/吨;制造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支付350元至11200元。
李志清说:最终,环境税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而是帮助它们“减轻负担”。要理解这一点,就要理解环境税收中个人合理避税的方法,这是一种污染“特产税”。也就是说,排放的污染越多,缴纳的税就越多。
从合理的避税方式来看,纳税越多,污染排放的生产成本越大。“制造效率低、污染排放高的企业,要缴纳更多的环境税;但制造成本低、污染排放少的企业可以从中受益。”李志清说:环境税是在暗中“筛选”甚至“拆分”不同的企业。“最后,自然环境税率的差异造成价格或制造数量的差异,好企业的产品市场份额增加,坏企业被挤出消费市场。"
“可以说,环境税确实是一种类似的‘死亡税率’,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橙可持续发展,但无害。”李志清说,但他提出,环保税区的税率应在现行排污收费的基础上设定,这需要提高,以促进重污染企业向前发展。税率要差异化,让环保税区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康佳认为,从税法的设计角度来看,《环境保护税法》根据目前大多数国际最低排污费标准确立了环境税的“上限”,并没有给大多数中央政府内部空根据自身需求和减排意愿设定更高税率的空间。这不利于环境税在某些领域发挥巨大的减排促进作用。今后应考虑在法律的“静态完善”中增加大部分“或有”的内部空,以取代或取代原有的区域外税收监管。《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非市场养殖的畜牧业、一个城市污水厂、一个贫困的垃圾处理厂“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国际排放标准且大部分”并排放相应的应税污染”,“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但“无排放”不是“零排放”,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国际排放标准,而且大部分都是。康佳认为:这仍然是对原排污收费制度中豁免范围的明确规定的“翻译”。大规模排放源日益成为中华民族的主要排放源,是重点项目排放的主要可能性。
据统计,2013年,某城市污水厂排放的污水占中华民族污水排放总量的近70%,并呈急剧上升趋势;从2014年到2020年,中国一个城市将新增约3162万吨贫困垃圾,这将带来相当大的污染问题,如贫困垃圾处理厂渗滤液中的理化需氧量、氨氮和磷。2014年,畜牧业贡献的理化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48%和32%。
康佳表示:考虑到各方面的排放和污染,我们应该在未来的修订步骤中寻求超过对这些企业排放的环境税。此外,更严格的设计、环境税收计划的范围和保证健康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绝不是相容和对立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不增加甚至降低微观税率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更高层次的规划税收控制功能来促进单一经济发展,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整体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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