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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避税」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2021-04-16 16:31:45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和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废弃矿物油再生食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中华民族首次在消费税中采用中小企业环保。作为享受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它已经成为一种环保参与

政策的制定和“橙色”制度的推广取得了另一项最重要的成就。

根据通知,个人收入需要避税。税收优惠周及范围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回收废矿物油制成的润滑油矿物油、燃料油、燃气轮机等制造燃料免征消费税。

中小企业享受环保优惠的前提是: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许可证》,本护照上核定的制造经营范围应包括“协助”或“综合管理”;二、纳税人申请同时免征消费税时,应提交排污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个人所得税避税纳税人应执行的国际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排污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之前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国际标准的材料。

关于对中小企业自然环境违法行为的税收处罚,《通知》还规定,对不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签或者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管理许可证》中被取消的中小企业优惠配额予以取消,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对违规当月内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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