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方法」税总解读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1-04-16 16:32:26
一、公告的历史背景
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将国家研究院自主创新试验区有限合伙企业家和机构的合伙人制度改革政策扩大到全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10月28日,司法部和国家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关于将国家研究院自主创新试验区体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外商投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具体政策的有效范围,确保外商投资的落实,根据现行企业避税办法和国税发〔2015〕116号文件的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细节
(1)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广义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5部门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和娱乐活动的有限合伙人企业。
(二)公告指定了广义的法人合伙人。
国税发〔2008〕159号文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种避税方式为其债务人。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是第三人的,支付;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表明,只有违法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告中明确规定,法人合伙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法人村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明确规定,法人合伙人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仅限于审计征收。
(三)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的申请。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融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超过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相关外商投资。
“2年以上”是指未上市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中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国税发〔2015〕116号文件实施月内已完成2年(24个月)的实收融资,法定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融资也应完成2年。例如,2012年10月2日,企业A融资一家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2013年10月2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融资一家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截止2015年10月2日,融资已完成2年,企业A满足外商投资前提。
同时,公告规定,在若干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融资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法人合伙人不会为一批合格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融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再分配不会略有不同,有的会重新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不会。因为风险投资企业的融资和娱乐活动有一定的可能性,有些工程项目可能有一天没有回报。如果可抵扣投资总额只能抵减同等融资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使法定合伙人的可抵扣投资总额难以抵减,从而弱化折价的政策现象。同时公告规定,如果在前夜有盈余扣除,则应按税额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4)公告规定了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的计算方法。
为避免企业合伙人变更对享受外资带来负面影响,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前夕计算确定其在未上市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的总投资。在上例中,企业A应计算并确定其2015年对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总投资的70%。
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告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按实收投资总额计算;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融资比例,按照法人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出资额占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实收资本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5)公告明确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仍应按照159号文件【2008年避税办法】确定并适当重新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关于合伙制度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8〕159号文件确立了“先分后纳税”的基本准则,并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分配原则。因此,到目前为止,本文件仍然作为本公告的设施收集管理的基础。
(6)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填写《有限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表》的责任。
之所以设置三个月的审批期限,一方面是为了与一般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周完全一致,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年末进行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审批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纳税申报信息。
(七)公告规定了法人合伙人立案和享受外商投资的程序。由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不得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完全一致。为便于主管法人合伙人的税务机关加强管控,在高新区政策体系改革的基础上,对留存企业进行了原备案信息的简化和核实,增加了《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情况明细表》,便于企业审核和税务机关结转应纳税所得额检查避税的方法状况。同时要求提交《有限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明细表》,有助于主管法人合伙人的税务机关第一时间获取抵扣数据明细,实现对外投资。
(八)具体相关政策的公告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2015年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在2015年结算支付时办理相关手续。《商务部关于高新区有限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的避税办法》
企业个人所得税
《关于政策与体制改革征管难点的公告》(商务部2013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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