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避税」餐饮业注意!营改增后“堂食”“外卖”税率差距大
2021-04-16 16:32:29
注意零售!营改增后,“餐饮”和“外卖”的税率相差很大
零售业是穷人零售业最重要的枢纽,也是人们日常接触最少的企业。营改增后,零售业实行6%的税率,可抵扣项目较少,税率较低。但是餐饮企业的就餐和外卖之争又出现了,两者税率相差不大。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如何界定并发销售和混合销售。
根据财务条例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制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加1”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
根据“休闲公共服务”的定义,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习惯和饮食习惯娱乐活动,为消费者提供饮食习惯和消费服务的商业娱乐活动。所以要同时提供饮食习惯和饮食习惯以及娱乐活动,没有饮食习惯和娱乐活动。完全拿出来的中小企业不是餐饮企业,应该避免为了个人所得税而卖货。
今天绝大多数餐饮企业目前都可以外卖,营改前的应对是有具体规定的。《商务部关于旅馆业和旅馆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1年第62号新闻稿)明确规定:“旅馆业和旅馆业纳税人为非在场消费者销售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商务部关于旅馆业、旅馆业纳税人销售不在场消费者食品增值税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3年第17号新闻稿)明确规定:“旅馆业、旅馆业纳税人销售不在场消费者食品,属于罕见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
"(国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令第50号第29条明确规定可以由零星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
。因此,餐饮企业向不在场消费者销售的食品不属于提供公共服务,属于商品销售,应当支付
增值税
。
同理,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之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为销售公益服务,适用6%的税率;非在场消费者销售的食品属于销售商品,适用17%的税率。
在我看来,这里有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理解“卖食品给不在场的消费者”。对于现有带外卖和餐饮的餐饮企业,如果有外卖窗口,外卖窗口销售的食品属于销售商品,适用17%的税率。但是大多数餐饮企业都没有外卖窗口,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订购外卖,或者出去买饭团。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卖货。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要消费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漏税者不在餐饮企业就餐,而是把食物带出餐饮娱乐活动,就是“给不在场消费者的食物”。但餐饮企业的这些食物,不是做出来外卖的,本身就是饭。因为消费者选择饭团,所以拿出来送人。比如斯图加特,咖喱,酱料等。在超市应该提前做好。如果消费者在店里吃饭,空服务员会把食物放在杯子里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拿走了,空服务员会把食物放在盒子里给消费者。如果电话号码或互联网被称为外卖餐饮的个人所得税避税企业有送餐的公共服务,那么消费者外出购买饭团餐饮企业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在餐厅就餐相同。
所以,上述餐饮企业的非独家外卖行为是兼营还是混销?
《全面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商品、劳务、公共服务、资产或者资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审核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营业额;如果不单独审计,将适用高税率。”
《全面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公共服务和商品的,为混合销售。从事商品制造、批发或者批发的单位和集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的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公共服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述餐饮企业的非独家外卖行为与餐饮没有区别,不应属于兼营,而应属于混合销售。餐饮企业通过个人所得税避税,销售食品是因为消费者要求饭团,符合一种既涉及公共服务又涉及商品的销售行为,按公共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即按6%的税率征收。
“卖不在场消费者的食物”是每个餐饮企业都会面临的难题。笔者建议,相关机构要具体。
马泽芳写的,
海淀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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