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避税」差旅费扣除,仅凭证合法还不够!
2021-04-16 16:32:44
案例介绍:
税务
在2013-2015年对某持股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员工20多人,但差旅费占企业管理费用的比例超过70%,境外投资额度超过10万元,每年达到20多人。
企业相关人员回应解释:每年都有新的融资项目涉及全球,所以部门员工经常要出去考察融资项目,导致差旅费比例非常高。
税务
行政机关的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这类业务进行详细检查后,发现企业账目中记录的差旅费所附的凭证大多是机票或酒店开具的发票,国外差旅费所附的凭证是一般纳税人的确认单和避税酒店开具的发票。另外,没有其他信息。经过进一步的核实和研究工作,税务人员最终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进行了修改并予以返还
所得税
处理,同时对未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责任的行为予以处罚。
案例研究:
对于这一刑事案件,税务官员提出了上述因素:
首先,虽然机票开出的发票实际上是有标题的,但所附合同条款的详细内容是“几个人去某个地方,承担交通费、探亲费、食宿费”,很难证明与企业收入有关。
其次,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虽然公司获得了当地酒店涉及国外差旅费部分的发票,但酒店确认单上的人员姓名并非公司员工。
酒店开具的发票虽然都是真发票,但是金额超过10万的发票大多是法定节假日开具的。并且企业很难提供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其他凭证。
对于以上三种行为,税务人员举报了企业相关主管,企业被迫承认这些异常大额差旅费是企业经理的中产阶级支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但是,当有物权的发票记入财务账目时,必须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案例揭示:
企业财务人员普遍认为,只要将发票真实的差旅费计入费用,《企业财务通则》(司法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一个人的下列费用:娱乐、健身、旅游、招待、餐饮、礼品等费用。
所得税
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与企业所得有关的适当费用。虽然需要扣除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但如何确认无效差旅费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件第52条明确规定出差费用是否合理,并须附以下材料:出差人员的姓名、地点、星期和特殊任务
本案涉及企业向公司经理的中产阶级消费支出收费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和商务部的规定,一个投资者,
所得税
《征收管理通知》(国税发〔2003〕15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为自己或家人支付与企业制造、经营、管理无关的电子产品费用,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贷、息、存”项目征收
所得税
其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净利润中扣除。
差旅费问题只是现实的,权利证书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否可以计入一般纳税人在经营管理中的避税费用。差旅费问题处理不好会导致征税的可能。企业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一般纳税人会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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