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公司」税总明确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
2021-04-16 16:32:50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减少凭证、方便群众的要求》,完善纳税公共服务,商务部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公文)改为“完税备案”。有关事宜的新闻稿如下:
1.从2019年1月1日起,如果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款属于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仍开具“完税凭证”(正式文件),变更开具“完税记录”(详见附件及样式);如果纳税人的办税申请属于2018年12月31日(含)的《个人所得税完税(退税)证明》,税务机关将继续签发《完税证明》(官方文件)。
2.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成员名额审批,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单独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无论是否专项缴纳税款,均可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和智能手机App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以到办税处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将下列护照和资料交给他人到办税服务大厅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双方及董事会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二)当事人的书面授权。<税务规划公司/p > 5。如果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有此问题,可以向记录中所列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核查的公共服务,支持电子税务局、智能手机App等方式进行核查。具体审核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关说明。
七.本新闻稿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加:个人所得税记录
商务部
2018年12月5日
一、新闻稿的历史背景
2018年8月31日,国家副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已由分级制向综合分类制转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由扣缴义务人扣缴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与第三人单独核定相结合。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务院关于减少凭证便民、改善公共服务的部署要求,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需要,商务部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公文)改为“税务备案”。
二、发行范围内
纳税人可以在2019年1月1日后缴纳(退还)税款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征税属于2018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缴(退)税现状,税务机关继续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官方文件)。
三.发行方税收筹划公司法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智能手机App、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申请开具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交给别人发行。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的脆弱数据,为了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将代其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工作:一是董事会必须到纳税服务大厅,不提供其他渠道。代表发布公共服务;二、董事会应提供自身和当事人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以保证授权的可信性和合法性。
四、“零税率”情况“纳税记录”的发放
“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但未达到起征点且未具体纳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签发税务记录。纳税人的纳税记录不会因法律法规的修订或起征点的提高而暂停。
动词 (verb的缩写)数据验证
为了防止篡改和伪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务机关提供了两种核查公共服务。一是纳税人、政府机构等第三方可以通过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来核实相关数据;二、个人所得税“税务备案”也有税务筹划公司的用户名,个人所得税“税务备案”也可以通过登录的电子税务局进行验证。
第六,处理这个
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记录有此问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和智能手机app渠道申请核销。纳税人也可以向本数据规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七.样式描述
不同的打印电子设备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税务记录”的清晰,并不影响部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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