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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避税」进项抵扣:注意五个事项留神七个误区

2021-04-16 16:32:53

在人们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如何扣除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有疑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事务

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公告59号)作出了具体回应,纳税人在操作中应注意其申请、扣款期限、扣款要求、非扣款情况等事项,避免误解。

五个问题

适合

59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自己做

金融事务

从登记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营业额和征收率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增值税

,从那以后就获得了

增值税

扣税凭证在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仍处于筹建期。未取得任何收入且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2015年7月1日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从国外进口设备100万元,税收17万元;2014年8月,我购买了50万元运费和8.5万元税金,均获得了可抵扣进项税单据。然后,中小企业未按照增值税核定的营业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取得的25.5万元进项税额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零星纳税人已审批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取得的进项税额25.5万元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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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大米收购凭证、大米销售凭证和付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行政事务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明确规定的,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在中小企业筹建期采购货运时,应尽量选择信誉低、经营管理周长、一般纳税人定额的中小企业进行买卖;要求对方开具个人收入避税发票时,投票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并认真核对相关数据,看个人收入避税是否符合要求;严格检查文件的可信度,通过金融机构账户支付贷款。如出现项目不全、字迹不清等不符合明确扣款要求的情况,要求卖方出具新的证明文件。如果对获得的文件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向负责的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和核实。

扣除期

《商务部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难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明确规定,普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港口货运爱国彩票、销售机动车辆爱国彩票,应在开具之月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审验,并在审验后的核定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单据未经认证或批准抵扣,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商务部、海关关于对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实行“先查后扣”管理必要问题的公告》(商务部、海关2013年第31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出口货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中国海关缴款书,应在签发月180日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审核检查结果的1月纳税申报月内审批抵扣,单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大米的购销单据和完税凭证没有规定抵扣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进项税是用一般的支付凭证抵扣的,还应提供书面合同、支付凭证和国外单位的报表或单据。信息不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扣除要求

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避税录入单据进行抵扣时,一般的指导思想是要有真实的业务,不能赢的人的业务,假号,一般不愿意接受卖家提供的专用发票,更不要说假单据。“票、货、款”要一致,即购买运费(提供劳务)、支付货款、获取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卖方(提供劳务)的名称和印章与具体经营的卖方完全一致。

关于中国海关提供的缴款书,59号公告明确规定,中国海关提供的纳税人取得的出口增值税缴款书,按照《商务部关于文件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商务部2011年第50号公告)明确规定的程序,经商务部审核后,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前面的例子A,公司在2014年7月取得了中国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但在2015年7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国海关取得的完税证明超过了申请审核检查期限180天。a、根据商务部2011年第50号公告要求,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表》、《增值税扣税凭证单据状态说明》、《增值税扣税凭证生物医药单据》、《增值税扣税凭证单据》等。,并申请并发单据扣款。如果抵扣一致,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59号公告有具体规定。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更新版的公告》(商务部2014年第73号公告)明确规定的程序,卖方纳税人在开具红墨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开具新的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例中,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14年8月开具的,超过了180天的认证期限。a、公司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卖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新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蓝字凭证进行认证和抵扣。

不可扣除的情况

《增值税组织法》第10条、《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将货物运输和邮政行业纳入增值税改革体系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3〕106号)第24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避税不应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应予以重视。

另外,对于现有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和非增值税应税业务,要正确划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不可抵扣进项税= 1月份难以划分的进项税总额×1月份工程项目总营业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1月份总营业额和销售额。纳税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难以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单征税模式应税项目营业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营业额)÷(当期总营业额+当期总销售额)。

七大误区

误区一:

只要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确认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额。

积极解决办法:公告第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兼营财务登记时起至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止,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营业额和征收率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算审批缴纳增值税的,事后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必须注意避税和扣除个人收入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

误区二:

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虽然有生产经营收入,但没有反映在账册上,没有进行财务处理,可以在确认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即可以通过编制或签订欺诈合同等手段拖延确认收入)。

积极解决方案:纳税人应按照相关明确规定,保持真实记录,准确审计经营管理结果,按照明确规定,认真履行支付责任。纳税人隐瞒收入,以“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营业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审批缴纳增值税”为前提的,不适用59号公告的规定抵扣。

神话3:

只要你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没有以简单的方式缴纳增值税,那么在你被认定或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正面解决方案:公告59号适用于此后未取得制造经营管理收入且未以简单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虽然有一段短暂的零星纳税人稳定期。这两个前提并列,缺一不可。

神话4:

纳税人从兼营财务登记时到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必须在卖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新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抵扣。

正解:在公告59号规定的抵扣范围内,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避税政策难以认证或审核的,可以按照2014年商务部公告73号规定的程序抵扣。卖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开具新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获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够通过认证或审核检查,则可以参与抵扣。

神话5:

仅在筹建期结束前,尚未成为具有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的纳税人,可按公告59号的明确规定进行操作。

积极解决方案:商务部联络部解读59号公告为:在筹建期内第一次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征管体系存在一段时间的零星纳税人稳定,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存在障碍。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商务部发布了59号公告,这里只强调文件的历史背景,并不意味着在准备期结束之前,没有成为普通纳税人的可以按照59号公告操作。

神话6:

在59号公告规定的可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内,仅限于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凭证。

积极解决方案:公告59号中提到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范围没有限制,不仅仅指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证明。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如销售机动车辆的爱国彩票等,符合公告59号规定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个人所得税避税

神话7:

59号公告可以追溯适用。

积极解决办法:59号公告明确规定,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告的明确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今天长期制造、经营、管理的普通纳税人,符合公告59号规定的抵扣前提但未参与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追溯适用公告59号规定的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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