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软件」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
2021-04-16 16:33:12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责转变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发〔2013〕56号)精神,落实税务机关职责转变,保障纳税人权益,减轻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及税务软件机构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双头执法”、“重复检查”纳税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违法法规的执法行为避免了重复执法
税务机关非法前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支付风险评估、财务检查、反避税调查结果、财务
日常检查等金融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律规定,可以入户或者不入户的不得入户。
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务违法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类似调查结果的事项外,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入户进行支付风险评估、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反避税调查结果和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入户。
二、统筹家庭执法工作,简化家庭执法事项
省级和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入户执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入户执法的事项实施统筹安排和综合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需求和审批程序,每季度协调协调各部门的执法事项进户。税务机关各部门制定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提交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量将执法专项任务合并到户,实现各部门联合录入、综合实施、成果共享。
第三,充分发挥信息的自然资源,尽可能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各部门首先要借助税收征管信息和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和研究,尽量避免执法户数。涉及信息收集、行政事务审批、减免税调查结果、税源调查结果等。,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新资料,有类似情况需要入户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税务机关应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应开放相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可能实现信息共享。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到家中。��
四是加强部门工作衔接,落实协调配合
税源管理部门在入户执法步骤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首次将查处结果移交稽查部门备案。稽查部门在刑事案件稽查步骤中发现的税收征管问题,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馈。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会议制度,探索户属户联合执法。如果显然无法入户,两国应告知对方执法情况,分享执法所得信息。
动词 (verb的缩写)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努力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执法必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执法作为实践党的建设和落实“三个三”要求的最重要措施,实现效益。根据本通知要求,要严格管理入户执法工作,建立内部监督制约职能,维护纳税人权益。
违反本通知要求,对不进行入户执法事项统筹管理的,下级税务机关要尽力纠正和通报批评,让各部门自行安排入户执法,违规私自增加入户执法人数。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明确规定执法税务软件清理的相关制度。今后,除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软件在制定学术文件时,不允许增加入户执法项目数量。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这是执法具体操作所必需的。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调查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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