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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公司」2017年12月底计提的工资奖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扣除?

2021-04-16 16:33:25

历史背景:

快年初了。我们公司打算根据经理的平均销售情况,在月初留出佣金和奖金。额度的可行性估计在200万左右,但肯定不会在月初之前分配给经理。新年后三月底就可以分发了。

请问:

2017年12月初计提的200万元绩效奖金,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缴时可以扣除吗?

回复:只要企业在年度最终结算前支付200万元的预提绩效,就可以在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指南:

(1)根据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净利润扣除问题新闻发布会》(由国家

金融事务

我局2015年第34号新闻稿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年度结付和避税公司结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资和薪金,在年度结付和避税公司结束前从企业净利润中扣除。允许在汇款年度内按时扣除年薪和预付工资。”

(2)根据《商务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适当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监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政府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专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确认工资薪金合法性时,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把握: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薪酬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企业及周边地区的标准;

(3)某个时代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相同,工资、薪金变动基本进行;

(四)企业对特定工资、薪金违法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的。

(五)、安排工资薪金,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收为目标;

原始原因:

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底的工资薪金是在前夜预先提出,在次年1月底发放的,如果特别强调企业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企业每年都需要应对薪酬变化,这不仅增加了税收法规以符合生产成本,还增加了

税收管理

负担,也不符合权威制度的规则。

因此,企业在年度结算和支付结束前支付给员工的应计年度工资和薪金,允许在支付年度内进行

企业个人所得税

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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