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么样合理避税」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报编制和列报
2021-04-16 16:34:35
党内有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十一届国际联络司,高级法院,高级检察院,NLD各机关,有关民主党派,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了适应权力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政府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困难,请尽快反馈我部。
附加:
金融企业如何合理规避政治事务部的税收
2018年12月26日
昨天,司法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下简称列报准则),以大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经司法部批准的授权生成制下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司法部会计司相关司长就列报标准相关难题回答了几位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呈现标准?
答:制定列报标准有两个主要因素:
第一,是建立授权生成系统的综合财务报告体系的内在要求。新《预算法》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今年发生事权的制度,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规定,各单位要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内如期编制
财务报告以收支报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明细。各机构应合并下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本机构的财务报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纳入合并范围的所有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明细,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统计与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统计相结合,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列报准则规范政府会计单项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为基于权力生成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奠定基础。
第二,建立和完善政府会计国际标准体系的迫切要求。财务报表是国际会计确认和量化的最终结果。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会计规定是会计准则体系、国际政府机构会计准则和中华民族最重要的核心
系统制定了关于财务报表列报和合并的法律法规。2015年,我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财务报表的明细和结构做出了实质性规定,明确指出政府会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我部2017年发布的《政府会计——行政事务类企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流程》(以下简称《政府会计》)规定了行政事务类企事业单位单项财务报表的文件格式和填列说明,但未规定财务报表编制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与列报的基本要求。因此,制定列报准则是建立和完善政府会计国际标准体系的迫切要求。
问:起草和发布演示指南的步骤是什么?
答:编制政府财务报表,特别是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国内外政府会计理论界和公共政策界公认的会计问题,也是授权政府全面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为此,我们按照植根于中国国情、有益于借鉴的指导方针,大力推进本规范的起草和管理,主要通过以下步骤:
首先,开展下一阶段的研究工作。2015-2017年,我们设立了三个研究项目,从多个视角研究政府财务报表理论和公共政策问题,并就政府财务报表列报要求、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标准、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提出政策建议。相关研究课题的论文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下一阶段起草草案进行讨论协商。2018年底,在后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大量运用了《国际政府组织会计准则第6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并在我部近几年推进的基于权限生成制度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试编和试点中,帮助吸收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随后,我们一般会询问一些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人员和个人
并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第三,开启企业如何合理避税的下一阶段,征求意见。2018年7月底,我们下发了《征求意见函》(财办会〔2018〕22号),征求了各司局、大部分教育厅(局)、司法部地方专员的办事机构和发展形式,以及部内相关部门和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意见。截至2018年10月,我们共收到各方书面反馈意见100条,其中提出意见和建议48条,涉及具体意见和建议216条。此外,许多咨询专家和全社会也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一般同意征求意见稿,提前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此外,我们还依托司法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项目和实施管理工作联络点的单位开展实地调查,听取公共政策机构的意见,就征求意见稿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大幅修改和完善。
四是提交审核,发布到下一阶段。自2018年10月底以来,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逐一梳理和研究,在与相关方就主要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后达成共识,并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一份送审稿。自12月起,经会计部新技术组审核,总检院审核并作相应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部内会签、报批手续重新启动,最终由部领导于12月26日下发。
问:陈述标准的主要细节是什么?
答:列报准则主要规范政府会计整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由全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全文由四章六十一条组成:第一章是条文,主要规定了本准则的制定依据、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和构成、本准则的适用;第二章是基本要求,主要从编制基础、可比性、必要性、生产率、会计期间等方面规定了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为合并财务报表,分为五节:事业单位(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同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划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明细。规定了各级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合并范围、合并过程和工程项目清单。第四章为补充规定,主要规定了本规范的具体问题和颁布年份。
附录提供了机构合并收支表的文件格式。
问:关于陈述标准,需要解释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
答:关于表述标准,最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个是关于呈现标准的应用。在现行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国际政府机构会计准则体系中,有财务报表列报和合并财务报表两种准则,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既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也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考虑到目前为止,个别财务报表的文件格式和编制已经在相关政府会计制度中有所规定,为了更好地协调会计准则体系之间的关系,本准则将财务报表列报的细节与合并财务报表有机结合,主要规定了财务报表(包括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此外,为了与其他政府会计准则相协调,列报准则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流程》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的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也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类似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是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构成。新《预算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年度职权发生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调查报告政府重点财政项目的整体财务状况、运行状况和可持续性,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改革》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各类机构和其他机构的整体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资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明细,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因此,本准则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由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和附注组成。
第三,合并范围的确定。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关键。中小企业如何在合并范围内合理避税报表是由企业如何在控制的基础上合理避税决定的,而控制一词主要是基于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因此在公共政策中很难判断控制。一般来说,政府会计整体之间存在类似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控制关系,因此没有必要在控制的基础上确定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为提高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实用性,本准则未引入控制的基本概念和国际判断标准,而是结合中华民族国情,对不同层次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作出了实质性规定,即机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以预算分配为基础确定,机构(单位)附属的中小企业不纳入机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同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根据预算分配关系确定;行政区划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根据行政事务的隶属关系确定。另外,考虑到呈现标准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合并范围内确定的标准,明确合并范围由司法部另行规定。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项目和文件格式。流程项目和文件格式是列报准则最重要的细节,规定项目至少要在机构(单位)、同级政府和行政区划政府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收支表中单独列示。但在合并过程中文件格式明确方面,列报准则仅规定了机构(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的文件格式,本级政府和行政区划合并财务报表的文件格式以及机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文件格式将由司法部另行规定。
问:关于展示标准,下一步应该做哪些管理工作?
答:如前所述,列报准则主要为政府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供实质性规定。然而,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许多具体的困难。下一步,我们将向部有关部门报告如何合理避税,开展深入调研工作,扎根中华民族具体情况,针对列报准则具体应用问题开展以下管理工作:一是明确合并各级具体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二、如何对同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划合并财务报表等文件格式企业进行合理避税;三是首次解决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的会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