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财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控制税负?
2021-04-16 16:34:35
到现在,距离“营改增”月实施已经严重不足20天,本周异常严峻。如何实现成功转型,面对这种制度创新应该采取什么政策,才能实现仅次于高程度减轻税负的目标,并控制潜在的立法可能性,是体制改革企业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为此,云占之深结合多年的实践专业知识和对政策最深刻的解读,阐述了建筑企业七大节税方法。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名义税负从3%提高到11%,名义税负明显增加。建筑企业能否获得足够的抵扣进项税是相当随意的,这无疑会给建筑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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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
以下将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备案方案、工程建设和劳务外包的策划、合同的起草和策划、关联行为的策划、甲方提供材料的策划、组织指令集的策划、业务运营和管理的策划七个方面进行论述。
计划1:选择简单的税务方法来提交案例计划
36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七款作为“改造集中营”的过渡安排,明确规定:
1、一般税收以承包方式提供给公共服务的建设,可以选择适用简单计税方式征税。
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建筑公共服务,是指建设单位不购买工程所需材料或仅购买辅助材料,收取人工、租金或其他费用。
2.一般税收是由甲方工程建设提供的建设公共服务,可按简单税收征税。
甲方提供的项目建设是指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采购全部或部分电子设备、材料和电力系统的项目。
3、一般税收对于老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建设,可以选择适用简单的税收方式来征税。
旧工程项目是指:
(1)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项目。
杭州财税建筑企业以清合同方式提供建筑公共服务时,基本上不采购必要的材料或仅采购辅助材料,而是提供完整的人工,并向建筑工程方收取人工费、租金等非物质性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建筑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核定缴纳增值税,并且没有相应的抵扣进项税,不会造成一般纳税人税负异常高,不符合惠及杭州财税利润的建筑企业的具体情况,也不利于鼓励专业化,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第36号通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税收可以选择简单征税。
在建筑行业和金融行业的“业务改增”制度改革之前,房地产开发中广泛存在着由甲方供应材料、电子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行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销项税额为11%,因此许多房地产企业计划通过甲方提供的材料、电子设备和电力系统,获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凭证..这样,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就会更高,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但甲方供货行为的泛滥,会使施工企业在材料、电子设备、电力系统等各方面难以获得足够的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如果继续以11%的销项税征税,施工企业的具体税负将远远高于自身的利润战斗能力,危及整个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36号文件给出,在甲方提供的项目施工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进行一般纳税。
至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36号文件称之为老项目。对于这些老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很难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凭证,或者取得的凭证不能由杭州市财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时,如果继续适用11%的建筑产品税,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将在一定程度上远远高于其自身的利润战斗能力,危及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36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于老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上是36号通知及其附件和新闻稿所列建筑企业可以适用粗征税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粗税为3%。考虑到建筑销售需要不计入增值税,建筑企业实际税负低于以前的增值税税负。
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必须积极争取,充分发挥政策和信念,首次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立案,以减轻税负,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策划二:工程施工和劳务外包策划
根据36号文件及补充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一般征税,在类似情况下可选择适用简单计税方法进行征税。建筑企业如果不符合适用的简单计税方法,将面临11%以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他们能否获得足够的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决定了企业具体税负的强弱。建筑行业很多下游厂家都是做零星生意,一个人干。他们提供的建筑材料、砂石、石材、劳务大部分很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很难与其抵扣销项税额,必须面对11%的具体税率。根据文件精神中的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外包工程施工和劳务的,外包后的金额可以用于销售审批和缴纳增值税。因此,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将一些难以取得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施工和劳务外包给相关方,开具权利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4月30日末出具的,从外包方取得的建设增值税单据,可以作为2016年6月30日末预缴税金的抵扣联。
规划3:合同起草和规划
增值税具有环扣的特点。营改增完成投产后,货运、劳务、公共服务将纳入抵扣轮,制造业的下游项目更近。新的变化,如价税分离、进项抵扣等。,将对相关体制改革中的商业谈判和税收支付的价格政策产生负面影响。体制改革中的纳税应通过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和适当的商业安排来促进自身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1、具体合同行为人的整体身份。无论是一般纳税还是零星纳税都必须写入合同,并要求合同行为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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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护照和一般税收配额确认函附在合同之后。合同行为人的整体数据也应写入合同,以满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2.确定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物理属性。文件明确规定,经营不同税种或征收率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单独进行营业额审核。如果不单独审计,则应征收高额税款;一种销售行为涉及公共服务和货运的混合销售。运费的制造和商业贸易税按销售运费缴纳,其他税按销售公共服务缴纳。如果一个合同涉及多个增值税应税纳税标的,应单独签订,或者在同一合同中单独约定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对价,进行单独审核,防止因审核不清而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征收率。在施工合同中,这种并发操作相当少见,比如类似的EPC合同。
3.购买价格的确定。合同价格是否含税,应录入杭州财税银行,具体价格和增值税。要注意合同条款中的费率、提前收到的实物费用、违约、滞纳金、赔偿等在杭州销售的价格,是否包含相应的增值税。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具单据的具体期限。为避免误开的嫌疑,合同应规定单证签发人的诚信责任,以示其“善意”。最终需要设立违约或索赔条款,约定出相应的文件签发人违约法律责任的方法。
4.付款责任发生的周的确定。对于没有收到现金和出具单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作为付款责任发生的周。因此,企业应注意支付时间的约定,以推迟支付责任发生的那一周。需要强调的是,支付责任的周不仅与纳税申报期有关,还涉及滞纳金、增值税专用票抵扣证明、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等事项,需要企业认真对待。
策划4:关联行为策划
建筑业的挂靠经营管理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明文规定,但至今在建筑业普遍存在。在增值税制时期,隶属于管理层的管理者往往会通过向承包商虚开施工增值税单据的方式,将自己的收入带走,从而逃避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营改增”后,如果继续使用目前的挂靠行为,使用虚开发票的方法进行报销提取收入,将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造成人们纳税和滞纳金,甚至受到处罚,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在这种报销方式下,不仅存在业务造假的情况,还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不完全一致的致命问题。
施工企业需要彻底清理管理者的挂靠经营管理行为,改变经营管理模式,采用评分包的方式将工程施工外包给有专业知识的外包人员,以遏制任何管理者的挂靠行为。
策划五:甲方供应材料的策划
如上所述,“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将倾向于单独购买建筑材料,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此时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税负不会增加,但这会导致施工企业销售额急剧下降,对利润表产生根本性的不利影响。此时,建筑企业可以努力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采取以下做法:
1.尽快将“甲供”改为“甲控”
许多房地产企业采用甲方供应的部分材料和电子设备,以保证部分材料和电子设备的整体质量。针对这种行为,施工企业可以争取将甲方供应的材料改为甲方控制的材料,即房地产企业选择指定材料生产厂家,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和支付。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要求房地产企业对甲方提供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开具专用票
房地产企业取得甲方提供的材料后,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将甲方提供的材料纳入在建工程的施工审核,二是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作为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应收款项处理。后一种情况,根据增值税组织法至今的明文规定,相当于销售,房地产企业需要给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施工企业可以协调房地产企业办理甲方供应材料的等价销售,并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
规划6:组织指令集的规划
1、政府机构扁平化。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之外往往还有二级、三级、四级子公司。控股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层层外包,最后由下级子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具体项目。增值税制度下的税收征管较为宽松,增值税“票控、轮扣”的征管方式非常严格,每个程序都需要严格按照明确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征收增值税。大型施工企业集团外部组织指令集的复杂性导致管理车轮的延伸、流通项目的增加、潜在财务可能性的增加,可能导致杭州市建设项目增值税投入与产出的不一致。因此,施工企业集团应结合自身在杭州的财务和税务管理特点,改变多级联合体法人和外部外包的组织指令集,降低董事会层级,缩短管理轮,扁平化组织和政府机构,降低涉税可能性。
2.专业化和多样化。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可以在自身业务经营管理中分离出专业知识较多的工程项目,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子公司办理相应的工程项目,独立办理证照和财务登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比如为了解决控股公司内外电子设备租赁问题,可以探索在某些地区设立专门的电子设备租赁子公司;针对甲方的物资供应行为,企业集团可以单独组建自己的物资采购机构,成立具有物资供应专业知识的子公司,与乙方寻求合作伙伴..
规划七: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划
1.再造工作流程。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需要梳理涉税事项和方案、风险评估、劳务外包、军需采购、军需管理等。根据增值税系统的特点,改变工作流程,实现税负最大化。比如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件,由分包商在杭州财税外包提供,总承包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杭州财税单据投入的11%,抵扣11%的销项税。如果可以改变业务管理模式,将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预制件的原材料采购与劳务工程分开,施工企业集团作为总承包商单独采购预制件的原材料,然后将劳务部分外包给分包商,总承包商施工企业集团可以分别获得17%的原材料进项税和11%的外包劳务部分进项税,可以用来抵扣11%的销项税。通过这样的处理,可以明显减轻税收负担。签订协议时,应注意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外包合同应尽可能分别签订。即使只签一份合同,也要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开具17%和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
2.计划购买价格。大家还在说需要采购可以开高税进项税单据的原材料,完全成了教育部门的一种。
我们认为,从下游采购进项税额抵扣的角度来看,对比是否可以开具高税进项税额单据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首先要对比采购价格。在增值税审计制度下,需要将进价中包含的增值税剔除,从而计算投入生产成本。杭州增值税专用税票如难以取得,不需要以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成本核算。所以在同样的购买价格下,自然选择只能选择能够出具高税收进项税单据的厂商,往往只是一种完美的情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建筑企业集团面临的下游厂商的地位是不同的。目前杭州普遍交税,也有零星交税,购买价格也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购买行为的综合生产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生产成本,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引起的生产成本的变化。国际标准是企业集团收益最小化。控股公司需要以此为依据,根据下游厂商的具体情况计算相应的税负平衡,固化原材料的采购方式。
3.计税方法规划。大家可能都有一个错觉,就是建筑企业如果能采用一种粗糙的计税方法,就一定要采用这种方法来降低具体的税负。诚然,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当单个独立建筑企业内部提供建筑劳务时,很明显,单纯征税征收增值税可以适用低税,其具体税负甚至低于原增值税税负。但对于集团化经营的施工企业,只能代表上游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低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能抵扣下游进项税额。如果采用粗计税方法的企业及其下游企业都在一个施工企业集团中,那么采用粗计税方法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们提出,当施工企业都在一家控股公司时,增值税抵扣轮下游的所有环节都可以得到有效、充分的抵扣。选择一般征税方式征收增值税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比如建筑企业集团往往存在电子设备租赁,往往会成立具有联合体法人实体性质的独立电子设备租赁公司。对于租赁公司提供的旧电子设备,如果选择简单的计税方式,则无法抵扣进项,申请付款时的销项税额也相对较低。这种做法不利于改善整个控股公司的增值税待遇,投入产出的抵扣不足,导致控股公司整体税负增加。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下游电子设备租赁企业购买的电子设备维修保养等公共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上游出具的单据的销项税也几乎可以由控股公司的上游企业抵扣,相比控股公司大大增加了税负,但增加了电子设备维修保养等公共服务的进项税抵扣,降低了控股公司的整体税负。因此,对于计税方法的选择,需要根据企业明确的经营情况,考虑控股公司整体增值税轮扣情况,确定合适的计税方法。
4.变化
投资
方法。建筑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在施工企业预付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占用资金相当多,支付的贷款往往难以置信。36号文件规定,购买利息公益服务支付的贷款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这无疑会推高建设控股公司的整体税负。
投资
生产成本很高。建议在综合税负测算的必要性下,施工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改变投资方式,将原有的带息购买工程电子设备和发放贷款的行为转变为选择相应的电子设备,然后交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给施工企业使用。这样,通过将利息投资行为转化为融资租赁行为,可以获得融资租赁企业出具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避免利息贷款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明文规定,减轻施工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
5.通过通信协议退出规划。到目前为止,施工企业作为投资方承接的杭州财税项目的沟通协议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项目资金,二是转让项目股份。对于资本的转移,根据
增值税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改造营”的几个文件精神都属于
增值税
应税行为;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在可行的前提下,企业的通信协议项目应尽量选择股份转让的方式。
6.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策划。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外部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交易类型涉及对外工程施工评分包、对外购销、对外租赁以及各类对外劳务和公共服务。一般来说,控股公司的增值税会出现不平衡,更容易导致整体控股公司
增值税税负
低一点。建议施工企业集团在一级机关之间进行调控
增值税税负
,通过相关股票价格的适当变动,在不造成支付关联交易可能性的基础上,尽量减轻控股公司的整体增值税税负。
面对”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在主要企业中,建筑业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情况特别简单,负面影响也最深刻。大型建筑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建筑行业的管理特点,大力研究“营改增”带来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消除这种可能性。摘要:本文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探讨了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几个规划方案,对建筑企业有相应的启示。但是建筑行业的管理模式比较简单,在现代太重了。旧的思维价值观和运作模式在杭州短期财税中不可能完全消亡。在大力推进营改增的步伐中,建筑企业涉税可能性将会密集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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