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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方法有哪些」营改增纳税人注意!走进这些误区你就亏大了!

2021-04-16 16:34:59

营改增后,试点中小企业在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过渡中举步维艰,政策混乱。遇到就步入误区,纳税人要注意。如果他们进入这些误区,可能会损失很大!

误区一:一般纳税人不能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法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有司法部、商务部规定的具体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法规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

第一条第(六)、(七)、(八)、(九)项明确规定了普通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

误区二:业务通信费进项税可以抵扣

部分纳税人认为,中小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等招待费,可以从中小企业所得税净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所以他们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招待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要扣除。

有哪些合理的避税方法

政策法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明确规定,纳税人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以及购买的休闲公共服务、娱乐公共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具体来说,纳税人的娱乐消费者属于个人消费。

误区三: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不能兼任一般纳税人额度

政策法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应税活动增值税年营业额超过司法部、商务部规定的国际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商务部规定的国际标准的纳税人为零星纳税人。同时,政策法规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度应税营业额国际标准为500万元(含)。

因此,有些纳税人认为,年应税营业额低于500万元的,不能视为普通纳税人。然而,财务条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虽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国际标准明确规定的纳税人,但只要会计核算完善,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设置账簿,能够有效审核汇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也有可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

有哪些合理的避税方法

误区四:利息贷款的进项税及相关费用可以抵扣

有的纳税人认为中小企业支付的利息贷款是财务费用,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政策法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的公益性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它是一种利息公益服务,是指通过向他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入的商业和娱乐活动。

同时,政策法规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

具体为第一条第(四)项第三项,纳税人通过接受利息公共服务向利息方支付的投融资咨询费、利息、咨询费等费用,以及进项税的合理避税方式,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误区五:一般纳税人应兼营而不兼营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法

政策法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或者一般纳税人的定额登记应当兼营而不办理的,按照营业额和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不办理一般纳税人配额登记的,不得选择简单计税方式计税。

有哪些合理的避税方法

误区六:零星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法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零星纳税人有应税行为,购买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负责人询问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代表申请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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