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企业」税总公告201585号: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
2021-04-16 16:36:35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税收抵免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40号新闻稿,以下简称《税收抵免管理必要性》)等相关明确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税收抵免管理某些业务的有效范围发布如下:
一、“信用管理的必要性”的应用
《信用管理的必要性》适用于: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个人独资中小企业、一人合伙中小企业兼营税务登记(包括“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制造、经营、管理,适用于查账征收。
审计集合是指
征收方式为审计征收,个人独资中小企业和一人合伙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审计征收。
二、关于税收抵免信息的收集
根据《授信管理必要性》第13条,外部税务数据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采集的数据截至评估年度的12月31日(含今天,下同)。
责任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无评估、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估”的原则,在税务管理系统中使用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数据,按照明确规定的评估基准和评估方法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关于起点
评价年度,纳税人可持续性基准和非可持续性基准数据齐全的,从100分开始评价;如果不可持续基准缺失,则从90分开始评估。
缺乏非持续性基准,是指评估年度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税务风险评估、大中小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结果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策(论证)文件的记录。
四.关于评价范围
在《信用管理必要性》的适用范围内,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此期间的评估:
(1)被列入税收抵免管理周是一个评价年。
评估年度为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抵免管理周中包含的评估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估年度的1月2日之后;或者在评估年度的12月31日注销税务登记。
营改增后的中小企业税务登记年度是大多数原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年度。2015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三证一照一码”中小企业纳入税收抵免管理的周数,从税务机关收集纳税人补充资料之日起计算。
列入税收抵免管理周且不喜欢一个评价年度的非正常户必要负责人和D类纳税人必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负责人注册的中小企业,按本新闻稿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的明确规定执行。
(二)避税企业在评估年度内无制造经营管理业务收入。
制造经营管理业务收入是指主要收入,不包括非主要租赁收入和销售道具收入等。是否有主要收入是根据纳税管理系统中的纳税人在评估年度是否有向税务机关批复主要收入的批复记录来确定的。
(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尚未查明的。
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指将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或者必须由公安部门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者备案记录确定。被税务检查机构检查的不属于这种情况,应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仍未认定是指在评估年度12月31日终了时,税务管理部门的避税企业系统中存在转让记录或备案记录但未认定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发现税务违法,税务机关已为司法机关做好准备,但尚未完成的。
仍未结算是指在评估年度的12月31日终了时,税务管理系统中有进行中和流转处理的记录,但没有结算记录。
(五)已经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法院尚未认定的。
未认定是指在评估年度12月31日终了时,税务管理系统有受理复议和提起民事诉讼的记录,但没有被认定的记录。
五、关于不能评为一级
非正常因素:一个评估年度的税率或增值税,如果倒计时3个月或累计6个月,则不能评为a级。
长期因素是指季节性避税企业的制造、经营管理、享受金融机构减免税等长期状态因素。异常因素是除上述因素外的其他因素。
季度审批相当于倒计时3个月。
六、关于D级的必要判断
(一)存在偷税、逃税、出口退税欺诈、虚假
等行为,判决构成涉税犯罪。
应确定判断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年度,并根据《信用管理必要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以往年度的信用记录。
(二)有行政处分所列行为,但没有被告人,但偷税(逃税)金额为人均10元,占每项增值税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偷税、出口退税诈骗、虚开税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并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D级的年份由税务管理系统负责人的记录年份确定,往年的征信记录按照《征信管理必要性》第二十五条进行变更。
偷税(逃税)金额占各增值税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各增值税的偷税(逃税)总额÷该纳税年度各增值税的应纳税总额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和论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者为正式职工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这种情况的记录年份,确定D级的年份。
(四)以暴力或者严重威胁方法拒绝纳税或者拒绝、阻碍税务机关非法避税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和执法的。
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这种情况的记录年份,确定D级的年份,并根据《征信管理必要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前几年的征信记录。
(五)有违法行为的
管理明确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文件管理明确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这种情况的记录年份,确定D级的年份,并根据《征信管理必要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前几年的征信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和外商投资待遇的。
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这种情况的记录年份,确定D级的年份,并根据《征信管理必要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前几年的征信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且退税(免)额度未到期的。
在评估年度,停止进口的退(免)税配额尚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数据。
(八)有异常户记录或有必要的异常户负责人登记或负责经营管理。
异常入户记录是指在评估年度的12月31日处于异常稳定状态。
非正常户必要负责人登记或管理的,是指经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由非正常户必要负责人登记或管理的中小企业。此类中小企业不受《信贷管理必要性》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避税企业限制,纳入税收抵免管理前夕纳入评估范围,必须判定为d级。
(九)由D类纳税人必要的负责人员注册或负责经营管理。
由D级纳税人必要负责人员注册或管理的中小企业,经评定为D级的,不受《信用管理必要性》第十七条第一款限制,在纳入税收信用管理前夕纳入评估范围,必须判定为D级。
(十)税务机关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案件。
税务机关根据《商务部关于发布基本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数据的必要性的新闻稿(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41号新闻稿)公布的基本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原告,在公布的评估年度被判定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留到退出公告牌的评估年度(但不少于2年),次年未被评为A级。
七.对D级评价的保留意见
(一)在上一个评价年度,按照评价基准被评为d级的中小企业,在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在下一年度不得评为a级。
(2)D级中小企业需要查处。中小企业评定为D级后,注册或负责经营管理的中小企业评定为D级(简称关联D)。相关D只保留一年,新的评价根据信贷管理必要性在下一年指定,但不评为A级..
(三)因本新闻稿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必要的避税企业判定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其以前的纳税信用等级变更为D级,本次D级评价(简称静态D)保留至下一年度。
八、关于发布一类纳税人名单
(1)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公布的标准,由对纳税人负责的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抵免的评价、确定和公布,下级税务机关统计公布评价结果。主管定额的税务机关和主管地租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公布避税企业的价格评估结果,不得联合公布,也不得在公告中公布联合题字。
(2)主管定额的税务机关和主管地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周,于每年4月份以通知的方式内部发布甲类纳税人数据。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估年度和主管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通过搜索引擎(或网站)公布辖区内甲类纳税人数据。因重新评估、静态变更等因素需要变更A避税企业级登记簿的,应出具变更通知书,公告栏和公告栏的详细内容应在第一时间进行修订,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共服务部)。
(三)在评价结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如发现评价为甲级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注销或认定为异常户,评价结果不予公布。
ケ本条例自颁布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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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