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抄税流程」2015年第51号:煤炭资源税详细计税方法及征管办法
2021-04-16 16:36:48
2015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发布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51号新闻稿),将于2015年8月1日生效。
2014年12月1日,矿产资源税实行从价改革,但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说明、简化或澄清。因此,商务部在实地调查和事先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共分20条,主要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保险费扣除范围、洗煤转化率、混售混洗计税方法等细节:
(1)根据当前情况,确定确定煤炭计税价格的适当方式
而资源税法律法规《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责任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同类原煤或洗煤的近期平均售价、其他纳税人同类原煤或洗煤的近期平均售价、计税价格的构成等适当方式确定计税价格。
(二)明确保险费扣除范围等问题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矿产资源税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15〕70号)第三款规定:“列入原煤和洗煤周转金的运输费用、建设工程基础费以及因进出口造成的装卸、物流、港口杂费等应与煤炭价格分开审核。如果取得了相应的证明,在计算煤炭应税营业额时允许扣除。”《办法》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应税煤炭的应税销售价格不包括从牛池湾至本站、渡口或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3)确定确定转化率的标准和比率
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审核和核定应税营业额,《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确定折算率的标准和比例,有利于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执法,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洗选和环境保护的使用。
(4)明确混卖混洗的计税方法
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审核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自产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后销售的计税方法,《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自产原煤和外购原煤与原纳税申报和纳税流程的原材料混合洗煤和销售的计税方法。对于汇票的抵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当期抵扣所购原煤或洗煤的收购金额的,应当
中国普通发票或报关单作为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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