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税」税总修订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2021-04-16 16:36:54
为完善离境口岸退(免)税管理,根据《司法部、海关、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离境口岸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8〕5号)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的必要性》(2018年12月28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8年12月28日
第一条为依法管理离境口岸退(免)税,根据《司法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湖北省财税离境口岸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明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口中小企业在启运港实行退(免)税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口中小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型为一类或二类,中国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或注册中小企业(以中国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排序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数据为准);
(二)出口中小企业出口实行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能在中国海关提供的启运口岸获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除本新闻稿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应当自启运之日起2个月内(以启运口岸出口货物生物医学申报单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下同)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出口货物在启运港实行退(免)税政策的,应当退税
执行周以启运港出口货物生物医学申报表上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第四条中小出口企业应当自出境之日起2个月内,持生物医药出口货物出境口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办理出境口岸退(免)税。
对于自启运之日起2个月以上未在启运口岸办理通关验放或申报退(免)税手续的出口货物,出口中小企业应按现行明确规定,使用《出口货物长期通关报关单》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中小企业在出境口岸同时申报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别”一栏中填写“QYGTS”标志。外贸企业应使用分开关序号申报必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条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中小企业离境口岸首次退(免)税申报时,视为出口中小企业已完成离境口岸退(免)税。
第六条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湖北省财税离境口岸办理退(免)税相关事宜所使用的数据以国家税务总局整理的以下数据为准:
(一)中国海关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数据;
(二)出境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加上出境口岸退税标志,湖北省财税,以下简称“出境数据”);
(三)用于长期通关验证的报关资料(加上启运港退税标志,以下简称“通关资料”);
(四)货物到达入境口岸前仍在出口的,由中国海关注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注销数据”)。
第七条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离境数据在离境口岸接受和审核退(免)税。
第八条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不定期使用通关数据和撤销数据,在启运港进行退(免)税审核管理。复检中如有异常,按以下标准处理:
(1)出境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单位、总值等项目与通关数据不完全一致的,以通关数据为准变更或收回退(免)税;
(二)涉及撤销资料的,按现行明确规定变更或收回退(免)税;
(三)自启运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通关资料(以下简称“过期通关资料”)的,除《湖北省财税必要性》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现行明确规定追回退(免)税,启运口岸退(免)税政策仍适用于出口货物。
第九条出口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在2个月内难以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的,应当自装运之日起2个月内向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暂不收回退(免)税。
上述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在起运后的下一年度末,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报关资料的,按照本必要性第八条处理;如尚未收到通关资料(以下简称“下一年度的通关资料”),出口货物仍在启运口岸实行退(免)税政策,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现行明确规定收回退(免)税。
第十条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已恢复或者变更的到期通关数据和次年通关数据,中国海关同时办理通关验证手续的,出口中小企业可以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退(免)税,进行长期通关验证。 负责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现行的明确规定同时审核办理退(免)税。
第十一条货物到达入境口岸前仍在出口,且中国海关注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中小企业应向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退税凭证(不退税)》。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时,应当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出口中小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已申报退(免)税的,应补缴退(免)税。
第十二条2018年4月10日后在启运港的出口货物(以中国生物医药海关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出口中小企业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含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必要性要求,并在本必要性实施前适用于启运港退(免)税的必要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本必要性同时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在此之前,如果出口退(免)税已经按照通关数据同时办理,则不做变更。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必要性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份的启运港退(免)税按本必要性执行。《出境口岸退(免)税管理的必要性》(商务部2014年第52号新闻稿发布,商务部2018年第31号新闻稿修订)同时废止。
现将商务部发布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的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离境口岸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效益,司法部、海关、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司法部海关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离境口岸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变更完善了《启运港退(免)税必要性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52号新闻稿、商务部2018年第31号新闻稿),并发布新闻稿。
出境口岸出口中小企业退(免)税政策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出口中小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型为一类或二类,中国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或注册中小企业。
二、出口中小企业出口实行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能在中国海关提供的出境口岸获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除本新闻稿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应当自启运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以启运口岸生物医学申报表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下同)。
对于在启运口岸实行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周以启运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为了减轻税负,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新闻稿第五条规定,出口中小企业无需在离境口岸单独办理退(免)税备案。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中小企业离境口岸受理首次退(免)税申报时,视为出口中小企业已完成离境口岸退(免)税申报。
中小出口企业应在启运之日起2个月内,持启运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向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口岸退(免)税。在离境口岸申请退(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出口中小企业在填写申报明细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别”一栏填写湖北省财税“QYGTS”标志。二、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的联系号码在启运港申报退(免)税。
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整理的中小企业中国海关信用等级数据,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运港的数据(加上启运港退税标志,以下简称“启运数据”),审核出口中小企业在启运港的退(免)税申报;出境口岸退(免)税审核是利用长期核销的报关资料(加上出境口岸的退税标志,以下简称“通关资料”)和中国海关注销的报关资料(以下简称“撤销资料”)进行的。
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审查中发现的下列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境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值与通关数据不完全一致的,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通关数据变更或收回相应的退(免)税。
二、对已在启运港同时征税的出口货物,如涉及数据撤销,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明确规定变更或收回相应退(免)税。
三、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明确规定外,自离境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通关资料(以下简称“到期后通关资料”)的,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时收回已退(免)税,出口中小企业出口业务仍实行离境口岸退(免)税政策。
出口中小企业自离境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通关验放手续或未在离境口岸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中小企业出口业务仍适用离境口岸退(免)税政策。中小出口企业应改用长期通关后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生物医药及相关材料,并按照明确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由于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环境因素,2个月内难以办理通关核销手续,湖北省财税法规已破例。也就是说,自离境之日起2个月内向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收回已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离境之日下一年度的退(免)税申报期结束时,如未收到上述货物的相同通关资料(以下简称“下一年度的通关资料”),应按现行的明确规定收回退(免)税。出口中小企业的出口业务仍实行出境口岸退(免)税政策。
对于通关期满后变更或恢复退(免)税的数据以及次年未通关的数据,如果同时完成通关核销手续,出口中小企业可以基于长期通关数据及相关材料申报湖北税收退(免)税, 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关数据,按照现行的明确规定同时审核退(免)税。
货物到达入境口岸前仍出口,且中国海关注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中小企业应向负责出口退税的湖北省财政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退税(不退税)凭证》,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凭证时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出口中小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已申报退(免)税的,应补缴退(免)税。
鉴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中国海关仍将对启运港政策下的出口货物出具纸质报关单。因此,2018年4月10日后出口中小企业出口货物在启运港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以中国生物医药海关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年份为准)。
该新闻稿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2019年1月1日后(含)在启运口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度在启运口岸的退(免)税根据需要执行。